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崇政办发〔2013〕88号
颁布日期:2013-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31日

崇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实现我市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到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翻一番以上,特制定本计划。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加快完善富民政策,大力落实富民举措,在发展中实现增收,在富民中促进发展,形成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关系,持续提高城镇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努力缩小地区间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形成日趋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从2012年到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将实际增长9.9%,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按当年价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5.14万元,比2010年翻1.59番;按2010年不变价达到3.82万元,比2010年翻1.29番。

二、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有效提高城镇居民收入

(二)加快推进传统性产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作为依托资源发展的资源型城市,积极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水平,对糖、锰、建材等传统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进一步延长传统产业链,提高企业竞争力,是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一是大力发展蔗糖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循环综合利用,完善以制糖企业为主体,糖业循环经济产业园为特色,多个蔗糖产业链并存的糖业循环经济框架。大力发展糖深加工,引导产业向高附加值的精制糖、低聚果糖等精深加工方向发展。二是大力实施锰资源深加工,壮大以电解金属锰、四氧化三锰、动力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解二氧化锰、锰系铁合金等为主的中级锰加工业;积极发展以无汞碱锰电池、锰锂电池、锰锌软磁铁氧体、200系列不锈钢等为主的高级锰加工业。三是大力推进水泥产业一体化发展,重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水泥制品、绿色新型建材、建筑石料加工等。推进水泥产业的集聚化布局,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对水泥废弃物综合再利用,促进产业循环发展。

(三)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制定出台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围绕高端食品加工、红木加工、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农业、生物医药、养生长寿健康等八个方面推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将产业基地建设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各类基地建设,抓好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友谊关工业园红木加工区红木企业入园建设。广西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高新产业园、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南国铜业循环经济项目、凭祥友谊关红木文化产业园等一批新兴产业基地建设逐步形成,经济发展的实力和后劲进一步增强。

(四)积极搭建建设平台。加快推进陆路东盟南崇经济产业带建设,以规划为引领,以政策为配套,以项目为支撑,积极搭建建设平台。加快推进经济带上重点产业园区建设,落实解决大型对外招商引资企业落户问题。加强城镇规划与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的衔接,以产业集聚发展与城镇开发建设同步推进为主线,组织编制崇左产城互动发展规划,明确产城互动发展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推进重点和保障措施。实施工业富民惠民兴边行动计划,培育发展民族特色手工业,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增强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增加财税收入和企业利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积极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以工业的跨越发展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扩大社会就业领域。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促增收。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务实地实施一系列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突出重点,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大力发展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以“打造边关旅游胜地”为目标,发挥崇左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交通优势,依托特色产业体系,深入实施物流业振兴计划,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大市级和各县(市、区)日用消费品综合市场体系建设,努力构建以崇左市区为中心,凭祥、龙州、大新、宁明四个边境市县的区域性商贸中心为支撑,辐射带动全市的商品市场新格局,积极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同时,重点发展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餐饮住宿以及家政、社区、养老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其他生活性服务业。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促进增收。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放宽准入门槛、完善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宽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它公共服务领域等行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道路、城市园林绿化、公路、内河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为市场主体入场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帮助民营经济主体尽快进入市场,有效地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全面发展。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推介力度,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工商管理、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切实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要支持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和农村返乡青年创业,壮大民营经济队伍。

三、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

按照中央“提低、扩中、控高”的收入分配总体部署和“市场机制调节、职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总体要求,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资共决、兼顾并重、调高保底、同工同酬、公平公正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完善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依法规范企业分配行为,理顺分配关系,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七)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指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严重下降经工资集体协商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企业按照经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共决并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1〕21号)要求,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广泛发动,积极推动,立足企业,务求实效,达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十二五”期间全市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并已组建工会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八)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到2015年,力争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占我市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月最低工资1000元以上。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九)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健全完善预防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工资保障金制度和欠薪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制度,对解决拖欠工资不力引发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保证职工工资权益的落实,保证劳有所得。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监管机制,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构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工资拖欠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大力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提高劳动报酬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对有工资增长潜力但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应强烈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要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十)健全企业劳动标准管理体系。加快健全完善“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落实、职工监督”的劳动标准管理新格局,适应经济成分多元化要求,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认真落实企业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政策。严厉查处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健全完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和自治区对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有明确标准的,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合理核定并适时调整本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加强监督检查,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达到或接近本地区同类型企业的平均水平。

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十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促进城镇劳动者充分就业。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创造平等就业机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型企业。在巩固蔗糖业、锰业的基础上,加快发展红木产业、边贸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扩大就业岗位,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做好军队转业人员安置和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支持以创业创新带动充分就业。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推行灵活的就业形式,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季节性就业、家庭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样化就业形式。力争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全市城镇就业人数在2011年底18.3万人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达到22万人以上。

(十二)加强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重点推进各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建设。认真落实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1号)精神,按照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覆盖全国、优质高效”的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以市、县(市、区)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服务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不断扩展就业信息覆盖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广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建立城乡统一开放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统一规范管理体制,形成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的管理体制、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运行格局。

(十三)加大创业帮扶力度,改善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并落实鼓励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改善创业环境,拓宽劳动者的创业门路,鼓励劳动者创办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为依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成功创业,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大力宣传创业带动就业的经验成果,树立一批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崇尚创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予以帮扶指导。同时,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科研成果在中小企业转化。

(十四)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实行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和制定控制失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进一步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措施,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并使之长效化,以精细化、制度化为目标,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激励灵活就业、建设充分就业社区等多种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扶持和援助,并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五、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由基本保障向福利普惠型转变,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从总体上提高全市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到2015年,全市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6万人、失业保险6.5万人、工伤保险12万人、生育保险12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5%以上。

(十六)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参保职工病残津贴和参保人员丧葬抚恤标准。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十七)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稳步增长。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让更多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13年,在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时,同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费用由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用缴费。建立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水平同步调整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稳步增长;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提高收入水平。物价上涨过快时,及时启动失业人员物价补贴机制。

(十八)按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第18号)第二十九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与养老保险同步调整。

(十九)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坚持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定期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消除因物价上涨对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加大社会救助尤其是在临时救助的财政投入和救助力度。加强对城市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培训,为其提供种类更多、质量更高、实用性更强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一次培训。对有创业意向的低保对象,依法在税收、技术、经营场地和贷款等方面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十二五期间,完成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市儿童福利院等蓝天计划项目的运营,保障特殊困难儿童的生存、生活和教育权益。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建成市老人养护楼并投入使用,完成全市国有福利机构的维修改造。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及时足额兑现,确保军队转业人员和退役军人自主就业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兑现,确保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按时足额兑现。

六、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居民转移性收入

(二十)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解决中低收入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加大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在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租房房源,加大租赁补贴力度,稳步扩大覆盖范围,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逐步将困难职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标准范围,实现国家对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补助的转移支付。到2015年,全市完成建设保障性住房、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约2.8万套(户)。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时落实分解每年自治区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到各县(市、区),全力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专款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健全常规巡查制度,定期对各县(市、区)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增加完成任务的紧迫感,确保顺利完成每年度工作任务。

(二十一)加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惠民力度。完善健全基层文化服务体系,稳步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继续向自治区文化部门申请新一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建立负责联络人机制、定时上报建设进度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时督查制度,以保障项目建设。继续开展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场所免费开放工作,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精神生活。利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对全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和部分体育场馆实施免费开放,结合“文化致富”,利用农闲、节庆、圩日和民间传统节庆日,开展歌圩、广场文艺、书画展览、山歌擂台赛、抢花炮、赛龙舟比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丰富群众文化活动。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落实新农合等医保支付政策,健全和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指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模式。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创建,乡镇卫生院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社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实施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免疫规划、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卫生监督协管等11项服务内容。加强项目日常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加强项目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推进艾滋病、地中海贫血防治,以及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防治。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工和协作格局。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围绕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等改革重点,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

七、强化制度改革和政策调节,千方百计增加城镇居民收入

(二十二)积极扩大投资渠道,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加强投资理财的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理财意识,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制定鼓励居民投资的配套政策法规,引导居民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以股权质押、融资租赁、整体上市、建立融资担保体系等方式融资;支持市场主体以股权、知识产权、债券、非货币财产等方式出资,探索林权、采矿权等新的出资方式。

(二十三)坚持消费制度转型与推进城镇职工工资货币化改革同步推进。在推进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改革,大幅度削减福利性、供给型、集团型消费的同时,合理拓展职工工资范围,确保广大职工的收入不因改革而减少。同时,将职工的福利由“暗补”转变为“明补”,以使消费者拥有更大的消费自主权、选择权和决策权。

(二十四)发挥好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的作用。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新增社会公共服务资金向弱势群体和基层倾斜。灵活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来调节收入,通过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来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尤其是继续实行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性收入。在物价连续较快涨幅,符合启动临时性物价补贴时,及时启动对城镇低收入居民生活补贴机制,充分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生活。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解决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重大问题,亲自负责抓好本地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工作。实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级领导小组要做好科学规划,加强沟通和协调,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十六)强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把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绩效管理范围,作为各级党政干部年度绩效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制定考核办法,对工作做得好的县、部门单位、个人等给予奖励;对工作长期无起色、推进不理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进行问责。

(二十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建立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公众监督制度,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宣传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凝聚强大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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