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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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1〕68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手段,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目的,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正确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大力推进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综合收归同一机构行使,即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能,避免多头执法;坚持在现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体制内进行综合,不搞跨部门综合;坚持只综合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不综合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职能。
(三)总体目标。通过统一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能、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支持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在全市建立起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经费正常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高效廉洁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使农业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机构设置。根据国发〔2002〕17号和桂政发〔2004〕16号和桂政发〔2011〕68号文件的精神,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集中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将分散在相关机构行使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建立统一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专职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市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的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程序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二)明确机构职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肥料、农药、蚕种、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减负监督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配备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要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能,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必要的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为确保业务工作的延续性,编制内所需人员按单位性质管理方式进入。为保证综合执法职责的履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其他人员混岗混编。合理配置执法所需的各种专业人员,对不适应执法工作的,要及时调离执法岗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工作事业心及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切实把好进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四)保障工作经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执法办案专项经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执收的罚没收入,要严格按照“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上缴同级国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作为农业建设项目重点内容予以安排,切实改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条件,推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完善、执法手段不断增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
三、建立完善制度
全市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进一步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公示、执法统计、重大案件备案、执法档案管理、执法信息共享等制度,确保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树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作,涉及机构、职能的变动和人员、资金的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各级农业、机构编制、法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抽出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时间要求,确保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思想发动阶段(2012年2–3月)。一是领导重视,统一思想,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02〕17号文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二是成立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专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机构名称设置阶段(2012年4–5月)。一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将原经批准成立的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报请同级编制部门变更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二是编制部门要进一步核定编制。
(三)人员配备阶段(2012年6–8月)。一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来配备的人员进行合理调整,严格按照在编在岗的要求配备执法人员;二是各县(市、区)机构编制、法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心协力,按照要求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配备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做好机构参照公务员申请和明年本级经费预算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一是各县(市、区)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二是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成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县(市、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不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批评;三是各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要在2012年9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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