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1〕11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辖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上思县和东兴市要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确定各自的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标准。

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市委、市政府落实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深入细致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级审批、两榜公示、立卷归档、信息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防止盲目放宽入保条件,杜绝“保人不保户”、“拆户”、“拼户”、补差“一刀切”、家庭收入核算简单化等不规范行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要积极筹措城乡低保资金,确保低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