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文号:防政发〔2009〕48号
颁布日期:2009-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防政发〔2009〕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众的基本生活,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从2009年12月1日起,市本级及城区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上思县及东兴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已达每人每月200元的要求,是否再次提高由当地政府决定。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标准

2009年,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全年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5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从2009年10月1日起由原来的45元提高到50元。

三、调整低保资金筹措机制

从2010年开始,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所需城乡低保资金筹措按以下比例分担:

(一)城市低保资金的筹措:港口区、防城区,在自治区承担80%的基础上,市承担5%、区承担15%;上思县、东兴市,在自治区承担80%的基础上,县(市)承担20%。重大项目及城市开发建设被征地而纳入低保的低保对象,所需地方配套资金按市四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纪要的决定办理。

(二)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在自治区承担80%的基础上,市承担5%、区(县、市)承担15%;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的全部由自治区承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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