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城港市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控工作,确保2011年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经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部门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

(二)进一步落实粮食(原粮、成品粮)、食用油、猪肉(冻肉、活体肉)、蔗糖、食用盐等储备制度;继续把握好储备粮、油、肉、糖、盐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增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市商务局、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查,切实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限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市粮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

(四)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粮食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菜蓝子”工程建设,各地要抓好肉、蛋、奶、果、蔬菜等主要“菜蓝子”品种的生产,确保生产稳定、总量增加、质量提高和均衡供应。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尤其是城区人民政府要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增加蔬菜供应。(市财政局、农委、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和支持大型超市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农产品直采基地,实行农超对接,发展新农产品流通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

(七)加快蔬菜和肉食品批发市场、放心粮油店、社区菜店和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提早做好粮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市商务局牵头,市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物价局配合)

(八)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市物价局、商务局、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成本,确保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通道畅通。严格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0〕11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桂交法规发〔2011〕9号)等规定,对整车(核定装载量达80%以上)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凡通过我市范围的所有公路收费站,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市交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配合)

(十)完善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政府、企业、蔗农“三赢”。(市物价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农委、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配合)

(十一)切实加强糖料蔗收购秩序管理,稳定榨糖企业生产。(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委、物价局、工商局配合)

(十二)加强电力运行协调工作,各地要努力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电,指导企业计划用电、优化用电、节约用电。(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完善补贴制度,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一)根据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建立并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物价临时补贴;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标准,努力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市物价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配合)

(二)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物价局配合)

三、增强调控针对性,改善价格环境

(一)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如确需调整,要报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后方可调整;各地已经确定的调整方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市物价局)

(二)继续落实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市财政局、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必要时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重要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稳时,适时拟订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物价局)

四、强化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一)落实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及主要食品价格月通报制度,增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保供稳价的责任。(市物价局牵头,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配合)

(二)加强和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督,清理整顿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

(三)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督。(市物价局)

(四)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增加价格监管处罚对象,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市物价局)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强化价格监管力量,重点开展粮、油、肉、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五、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

(一)继续做好价格舆论引导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媒体重点报道国家确定的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价格形势,加强正面宣传,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稳定社会通涨预期。(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物价局、商务局、农委,工信委、粮食局配合)

(二)完善价格新闻发布机制,健全价格舆情监侧和信息反馈机制,提高引导价格舆论的主动性、预见性、灵敏性,创新宣传形势,丰富宣传内容,提升宣传技巧,增强宣传实效。(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防城港调查队配合)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一)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起草《防城港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物价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市督察组赴各县(市、区)调查了解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防城港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追究责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监察局)

有关工作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