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贵政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1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坚持适度超前和优先发展原则,突出重点,分类建设,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教师培训新体系,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坚持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以补足配齐为重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以农村教师为重点,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提升专业化水平为重点,大力实施教师队伍增量强质和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到2017年,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教师结构性矛盾基本缓解,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基本理顺,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普遍提高。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加强师德建设

(三)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创新理论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确保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师德教育,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创新师德教育的有效载体,完善师德师风考评制度,实行违反师德行为一票否决制。规范教师从教,从严查处违反师德行为。

三、创新教职工编制管理

(五)配足教职工编制。根据自治区修订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并按照学科结构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适当增加偏远农村学校教职工编制,足额下达到学校;严格控制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比例,分期分批下达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并在2017年前达到标准数。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逐步配备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在2017年前达到标准数。

(六)统筹调剂教职工编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在校学生数变动情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对辖区内学校教职工编制进行调剂,报编制委员会审定。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1%预留机动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校长带编交流。

(七)推行非实名制用人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可按学校人员编制的25-35%核定非实名制编,用于聘用满足学校灵活办学需要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普通高中按不超过学校专任教职工编制的10%核定非实名制编制,用于自主聘用紧缺学科教师。

四、扩充教师资源

(八)盘活教职工编制。盘活教职工编制存量,对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情况进行清理。根据编制和学科结构需求,科学制定每年的用编方案,用活用好现有空余编制和人员退休、调整交流等减员因素空出的编制,避免编制资源闲置。严格控制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用编数量,采取一人多岗和提高人员综合素质等办法,发挥编制资源的最大使用效益。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安全协管员、炊事员、寄宿制学校生活管理员等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九)多渠道扩充农村教师来源。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等多种方式及时补充农村学校教师。新补充教师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和紧缺学科教师的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临时顶岗人员。

五、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教师培训管理机构和培训基地,完善市、县(市、区)、学校三级联动培训体系。完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十一)加强教师培训。加强教师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校长教师全员培训计划,采取选送培训、远程培训(网络培训)、函授培训、送培下乡、校本培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培训。到2017年,全市在岗专任教师参加一次县级以上的集中培训。充分利用骨干教师作为培训资源,开展好校本培训,落实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规定。改进培训内容,转变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十二)实施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根据《贵港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基础教育和职业名师培养工程、贵港市名师培养工程和贵港市名校长培养工程,重点培养3000名中青年骨干教师、500名在本市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50名贵港市名校长、50名在广西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家。

(十三)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依托高校、职业学校和大中型企业,构建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有计划选送一批年轻教师到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和企业进行培训,造就一批职业教育专家、名师、学科专业带头人,不断壮大“双师型”教师队伍。通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和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助计划,提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比例。到2017年,全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六、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

(十四)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理顺校长管理权限,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初中和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公开遴选和公开招聘。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和交流制,校长每届任期3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进行交流。积极推进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校长轮岗交流,鼓励城区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任职或挂职;改革校长职务制度,根据自治区部署探索试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十五)提高中小学校长专业化水平。落实国家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校长全员培训计划,重点培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通过实施卓越校长领航工程、城乡学校校长牵手工程、农村学校校长助力工程和名校长培养工程,培养一批眼界宽、思路广、懂管理、善创新的专家型校长。加强校长后备队伍建设。

七、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十六)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逐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推进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应聘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十七)明确教师队伍管理职责。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教师招聘、调配交流、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责,县域内教师调配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教师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制定调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办理编制、人事关系变动、工资发放等手续,形成政府主导,教育、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教师管理机制。已建立学区,且以学区为统一法人单位的,学区内各校教师由学区统一安排使用。

(十八)推进教师交流。建立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定期交流机制,实行乡镇内学校之间教师轮岗交流、城镇优质师资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制度。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超过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把教师交流任教、支教、轮教、走教经历和期间的表现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提拔任职的重要依据。对有交流任教、支教、轮教、走教经历的教师在中级及以上层次岗位聘任和评选各级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八、推进教师职务与评价制度改革

(十九)优化教师职务管理。根据自治区规定分类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程序和办法,确保农村学校教师职务(职称)晋升比例不低于当地城区学校教师。逐步推行教师职称晋升应有支教、轮教经历的要求。

(二十)完善教师岗位聘任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分类管理。适时调整教师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向人才小高地、人才密集型教育教研机构等倾斜。在实施校长交流时,交流的校长在新学校没有相应岗位等级空缺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聘任。建立学区,且以学区为统一法人单位的,教师岗位实行集中管理,由学区统一调剂。

(二十一)完善教师考评机制。健全教师考评体系,建立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把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作为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严禁简单使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完善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奖励、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教学质量、专业水平评价与师德师风评价相结合。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二十二)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教育工作者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定期开展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等奖项的评选,重点表彰在教学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鼓励各地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优秀教师予以奖励。

九、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二十三)完善教师参与民主治校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利。实行校务会议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教职工参与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教师人事争议处理途径,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二十四)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教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加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安排上侧重农村学校,多途径解决教师住房问题,争取在2017年前基本解决农村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提高偏远艰苦地区教师待遇,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分类给予每人每月200-500元的生活补助。

(二十五)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分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探索按月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向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在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增设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增核该部分绩效工资增量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不占用原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份额,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制定考核分配办法予以分配。

(二十六)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与教职工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抓好抓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指导,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培养培训等经费需求,按不低于当地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九)加强督导评估。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督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教师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和约谈机制,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乐于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关爱教师、支持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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