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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贵政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要求,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从2013年6月1日起将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月人均250元提高到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100元提高到195元。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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