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贵政发〔2011〕29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贵政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港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贵港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精神,现就贵港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2005年我市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以来,全市取消了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原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由此跨出从户籍体制方面消除城乡差别,推进城镇化建设关键的一步。但由于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过高,影响城乡统筹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目前我市城区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推动城市人口集聚,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福利待遇,影响其在城镇的消费积极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镇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使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生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
(二)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
(三)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四)以人为本。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农村居民进城入户门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着重解决符合入户条件的已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其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落户问题和城中村等其他户籍历史遗留问题。至2020年,实现全市新增城镇人口30万人的目标。
四、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分级承担原则,进一步放开贵港市市区,全面放开各县(市)区城镇落户条件。
(一)凡在本市城区或城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居民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贵港市市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岗位三年以上(凭劳动合同、工商执照)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己被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的农民,可以优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在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岗位一年以上(凭劳动合同、工商执照)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夫妻一方在本市城区、城镇居住的居民,另一方及其子女、父母均可以随迁转为城镇居民。
(六)父母(子女)在本市城区、城镇居住的居民,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转为城镇居民。
(七)在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及其他乡镇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八)本自治区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自愿转为城市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能够安居乐业。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加大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的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健全镇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需求,保障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市、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自行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农民,可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有关协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章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准确把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使之与城乡总体发展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与未来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第四章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2.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2.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七)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保障转户居民及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城镇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达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待遇。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逐渐形成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人口政策体系。女方为农村居民户口持有二孩生育证但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户口转达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
六、申办程序
申办本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除出具上述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拟迁入地单位和派出所证明,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七、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要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指导意见,加强督促检查。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一是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对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参与户籍制度改革。二是通过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居民在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服兵役、抚恤优待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三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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