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发〔2015〕47号
颁布日期:2015-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57号)要求,经2015年7月30日召开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6月1日起,将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月人均350元提高到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195元提高到230元。

二、从2015年6月1日起,将我市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225元提高到250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按原渠道解决。各县(市、区)要足额安排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上新台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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