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2013〕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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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按照桂政发〔2013〕44号文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级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含部分取消,下同)、承接、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226项。其中,取消92项,承接115项,下放(含部分下放,下同)19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管理权。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将承接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立即落实,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减少)的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目录
2.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含部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附件下载:
市政139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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