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2014〕10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市发〔2014〕16号),设立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桂林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桂林市卫生局(桂林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根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十二县和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综合医院及除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整形外科门诊部(诊所)以外设床位不满100张或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3.将县管辖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变更)注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仅限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等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县(区)管辖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将县(区)管辖医疗机构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资格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7.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和效验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和效验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9.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10.根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要求,调整下放管理职权。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以下职责:
1.市级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审批。
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审批。
3.外国医疗团体来桂短期行医审批。
4.市级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5.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的审批。
6.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的审批。
7.医疗广告的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
8.护士执业注册部分委托的职责。
9.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下放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协助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助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食品安全标准追踪管理。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6.加强促进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指导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
(十七)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八)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十九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治维稳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人事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各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评审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东盟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三)规划和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项目规划和管理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监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并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法制科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改革相关工作。
(六)体制改革科
配合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计生深化改革;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为全市卫生计生的改革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并督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参与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扶持、补助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保障。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交流;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指导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的组织管理和体系建设。
(八)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及疫情蔓延。
(九)医政医管科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指导全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疗临床重症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药学、临床实验室管理、血液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工作。
(十)基层卫生科
研究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拟订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拟订新农合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的管理工作。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和出生缺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项目,管理妇幼与人口计生相关信息;依法监管妇幼卫生、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重大卫生和计生违法案件。配合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即两非)行动,参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办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事项;管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公示公开工作;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注册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工作;指导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审批事项的咨询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指导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十四)考核督查科
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办)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七)科教宣传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重点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指导全市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协调指导计生卫生相关业务培训。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业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八)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民族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全市中医民族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参与以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为重点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九)保健科
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健对象及有关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安排有关干部健康体检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6名(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兼任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5名(含挂牌机构领导职数1名,1名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处长级)1名;正科长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正科长级市卫生计生监察专员3名、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科正科长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长级领导职数6名。
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桂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为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其机构级别、人员编制、经费管理形式及下属事业单位维持不变。核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单位领导职数1正1副;设置:综合科、业务科。核定该办内设机构正科长级领导职数2名。其主要职责: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方案;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区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创建健康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无吸烟先进单位活动;负责城区除四害的规划,组织开展市区公共场所除“四害”达标和技术指导及效果考核,负责对全市除“四害”消杀机构的资质认证、审查、等级评定,定期检查评价防治效果、受理投诉仲裁;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和检查验收;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桂林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下设的艾滋病防治科承担。主要职责:拟订艾滋病防控干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干预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艾滋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质量管理;指导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及质量控制工作;组织艾滋病防治经费、设备等相关资源配置工作,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县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的工作。拟定艾滋病救治相关技术规范,指导实施艾滋病救治等技术措施,完善艾滋病救治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督查指导、考核评估工作;管理各类艾滋病防治项目和科研项目;组织动员和管理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防治工作。
(三)代管市计划生育协会。
(四)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五)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提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修订。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七)原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