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5〕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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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地市合并以来,由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和规范。对确因工作需要的予以保留;对工作任务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予以撤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予以通报,并就今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调整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
(一)保留桂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等128个议事协调机构(含新设立或恢复设立,见附件1),将桂林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等52个议事协调机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见附件2),撤销《桂林市志》市人民政府章节编写工作领导小组等318个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3)。
(二)凡未在通报名单之列的,一律视为自行撤销或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
(三)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提及但未单独下文成立、未明确具体人员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再成立。
二、今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原则
(一)自治区设置有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要求地方对应设置的,可以设置。
(二)某项工作涉及面广、组织协调任务重、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
(三)确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明确工作期限或工作任务,工作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撤销。
(四)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公室,由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或合署办公。
(五)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市级领导的,由议事协调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发文,重大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涉及其他成员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同意后自行发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继续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的具体措施,是进一步理顺职能、强化责任、提高效能、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要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做法,对本县(区)本部门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认真进行清理,并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清理和规范结果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1.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
2.转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
3.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doc
附件2转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的议事协调结构.doc
附件3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doc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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