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认定第五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认定第五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认定第五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认定第五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二年七月九日
桂林市认定第五批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市政〔2004〕11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五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性质的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
(三)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较强的扶持带动能力,以各种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中:
1.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含取得国有土地的出让金)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
2.养殖型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养殖业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3.种植型(包括林业)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种植业产品年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以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直接带动农民300户以上或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4.流通型企业:在本市采购农产品及加工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贸流通企业,或农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市场。
(四)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自治区质量管理标准。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市直属企业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其它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初审后,行文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企业类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加工型企业送市工信委;养殖型企业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种植型(含林业)企业送市农业局;流通型企业送市供销社。归口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排序、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按《申报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15份,其中1份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附件1的第一、二项材料要报送光盘一份。
企业要在每份材料上盖章,加注日期。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县、区所推荐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每份材料上盖章,注明“已审核无误”,加注日期。
四、时间安排
2012年8月15日前,各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2012年8月2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送至市业务归口管理部门;2012年8月30日前,市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决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其它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螺丝山路14号市农业局院内。联系人:全道武,电话:2105178,13207839806
,邮编:541001,
E-mail:gljgz001@163.com。市工信委联系人:涂年笙,电话:18978369656;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联系人:朱晖,电话:13607739714;市供销社联系人:叶剑,电话:18677383230。
以下附件已挂在桂林农业信息港(www.glnyw.gov.cn)上,可在农业产业化栏目中下载。
附件:1.申报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材料清单
2.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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