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政发〔201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计划》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日
河池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桂政发〔2013〕11号),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争取实现我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到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翻一番以上,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明确目标任务,推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
(一)目标任务。加快完善富民政策,大力落实富民举措,在发展中实现增收,在富民中促进发展,形成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关系,持续提高城镇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努力缩小地区间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形成日趋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从2012年到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3.5%,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按当年价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51364元,比2010年翻1.59番;按2010年不变价达到38220元,比2010年翻1.16番。
二、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质量和效益,有效促进城镇居民增收
(二)做大做强做优工业促增收。坚持工业化主导地位,深入实施产业振兴计划,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合理布局,聚集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一是构筑新型产业基地。实施“百亿产业工程”,打造一批百亿产业、百亿工业园区、百亿工业产值县(市、区),加快形成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建设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加大技术研发和引进力度,以锡、铟、锌、锑、铅、钛、铜等为重点,积极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推动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加快发展。建设清洁能源基地,推进岩滩水电站扩建工程、龙滩水电站二期工程建设,合理开发中小型水电资源,优化火电发展,推广工业余能余热发电,积极开展风力发电、核电前期工作并争取纳入国家规划。建设生物质化工基地,充分利用可再生农作物资源,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大力发展低能耗的生物化工产业循环经济,同步发展硫化工、磷化工和化肥等产业。建设绿色长寿食品基地,大力发展特色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加工业,推动白酒、红酒、黄酒、保健酒和优质饮用水生产特色化、规模化、品牌化、高端化,巩固提高河池酒业和饮用水产业在全区的领先地位;加快发展制糖产业。建设茧丝绸产业基地,稳定桑园种植面积,提高蚕茧产量,推进桑蚕产业链向丝绸制品、服装生产延伸,形成种桑、养蚕、缫丝、织绸、印染、服装产业链。培育壮大农用机械、矿山机械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机械制造业。二是加快园区建设。实施“产业环境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集聚平台。完善工业园区(集中区)规划。扩大园区面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提高园区承载能力。加大园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力度,营造诚信安商的服务环境,推动企业向园区集中。三是培育强优企业。实施“亿元企业工程”,发展壮大一批大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向“高、新、特、精”方向发展。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南方、华锡、广维等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年产值超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企业。扶持一批中小企业上亿元台阶。四是加强品牌创建。实施“名牌精品工程”,做大现有知名品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加快研究和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培育一批新品牌。加强地理标志性产品品牌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知名品牌。积极与知名品牌合资、合作,实现高位嫁接和捷径发展。
责任单位: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增收。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导向,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一批集散力强的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提升发展商贸、运输、餐饮、家政、养老、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培育新的消费市场。鼓励发展金融、商务、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农业融合发展。中心城区培育发展以物流、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为主的服务业。各县(市)结合自身条件,加快发展服务业。
责任单位: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工信委、公安局、民政局、文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四)深入实施“抓大壮小扶微”工程促增收。加大政策引导和奖励力度,促进大型企业上规模、强实力、增效益。充分发挥大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形成紧密产业链,增强产业集聚效应,引领中小企业聚集发展。通过技术改造、企业联合、资产重组、开发合作、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等方式,积极引进一批规模以上企业。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激发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有效运用项目核准、煤电油运、项目用地、用电优先、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引进培育等手段,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运营环境,迅速壮大企业群体。加强融资担保平台建设,积极打造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服务平台体系和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信息网络体系,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到2015年,实现百亿元工业企业1家以上,实现十亿元工业企业15家以上,亿元工业企业120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370家以上,发展微型企业5000家以上,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责任单位: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投资促进局、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五)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促增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推介力度,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工商管理、自主创新、品牌创建、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切实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
按照中央“提低、扩中、控高”的收入分配总体部署和“市场机制调节、职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总体要求,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资共决、兼顾并重、调高保低、同工同酬、公平公正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完善以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依法规范企业分配行为,理顺分配关系,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六)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政府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指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严重下降经工资集体协商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企业按照经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共决并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桂办发〔2011〕21号)要求,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广泛发动,积极推动,立足企业,务求实效,达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十二五”期间全市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并已组建工会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国资委、工信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七)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次调整的增长幅度在15%以上,逐步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到2015年,力争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月最低工资1000元以上。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国资委、工信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八)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健全完善预防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工资保障金制度和欠薪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制度,对解决拖欠工资不力引发影响稳定群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保障职工工资权益的落实,保证劳有所得。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监管机制,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构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工资拖欠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大力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提高劳动报酬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对有工资增长潜力但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要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九)健全企业劳动标准管理体系。加快健全完善“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落实、职工监督”的劳动标准管理新格局,适应经济成分多元化要求,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认真落实企业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政策。严厉查处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健全完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和自治区对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有明确标准的,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合理核定并适时调整本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加强监督检查,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达到或接近本地区同类型企业的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促进城镇劳动者充分就业。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创造平等就业机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巨大潜力。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扩大就业岗位,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做好军队转业人员安置和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进一步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加大面向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力度,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支持以创业创新带动充分就业。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鼓励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家庭就业、临时就业等多样化就业形式。推行灵活的就业形式,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力争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1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十二五”期间,要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累计新增36万人。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一)强化基层机构建设,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重点推进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向基层延伸,及时准确掌握就业动态,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不断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市就业管理和服务信息统一联网,为劳动者就业和人寸合理流动配置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公共就业人才专项活动,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二)加大创业帮扶力度。改善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并落实鼓励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创业环境,拓宽劳动者的创业门路,鼓励劳动者创办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合作组织以及新项目。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为依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成功创业,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大力宣传创业带动就业的经验成果,树立一批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崇尚创业、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2013年全年完成创业培训2000人。
对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科研成果在中小企业转化,鼓励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责任单位: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三)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实行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和制定控制失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力度,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并使之长效化,以精细化、制度化为目标,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灵活就业、建设充分就业社区等多种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援助,并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农民工、残疾人等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扶贫办、工信委、农业局、残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五、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由基本保障型向福利普惠型转变,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层次,实现全市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水平相统一,从总体上提高全市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到2015年,全市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5.3万人、失业保险12万人、工伤保险13万人、生育保险14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0%以上。
(十五)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参保职工病残津贴和参保人员丧葬抚恤标准。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六)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稳步增长。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2013年,在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时,同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用缴费。建立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水平同步调整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稳步增长;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提高收入水平。物价上涨过快时,及时启动失业人员物价补贴机制。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七)按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第18号)第二十九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的规定,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八)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行应保尽保。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增加20元,自治区对市县补助水平达到每人每月205元。加大社会救助尤其是在临时救助的财政投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孤儿福利、残疾人、优抚安置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建立强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强化制度促进有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功能。加强对城市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培训,为其提供种类更多、质量更高、实用性更强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改进培训方式与培训内容,使之真正切合低保对象的就业需要。对有创业意向的低保对象,依法在税收、技术、经营场地和贷款等方面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
责任单位: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六、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居民转移性收入
(十九)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解决中低收入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加大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在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廉租房房源,加大租赁补贴力度,稳步扩大覆盖范围,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逐步将困难职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积极争取提高国家和自治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标准,实现国家对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补助的转移支付。到2015年,全市完成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3.9万套(户),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3%。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责任单位: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十)加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惠民力度。积极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促进基层文化资源整合和综合利用,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覆盖各阶段教育的资助体系,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社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推进艾滋病、地中海贫血防治,以及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防治。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工和协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加快建成覆盖城镇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重点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设施区域体系、全民健身组织支撑体系、全民健身经费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文广局、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七、强化制度改革和政策调节,千方百计增加城镇居民收入
(二十一)积极扩大投资渠道,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加强投资理财的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理财意识,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制定鼓励居民投资的配套政策法规,引导居民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以股权质押、融资租赁、整体上市、建立融资担保体系等方式融资;支持市场主体以股权、知识产权、债权、非货币财产等方式出资,探索林权、采矿权等新的出资方式。
责任单位:由市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十二)坚持消费制度转型与推进城镇职工工资货币化改革同步推进。在推进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改革,大幅度削减福利型、供给型、集团型消费的同时,合理拓展职工工资范围,确保广大职工的收入不因改革而减少。同时,将职工的福利由“暗补”转变为“明补”,以便消费者拥有更大的消费自主权、选择权和决策权。
责任单位:由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十三)发挥好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的作用。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新增社会公共服务资金向弱势群体和基层倾斜。灵活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来调节收入,通过向低收入阶层转移支付来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尤其是继续实行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性收入。
责任单位: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计划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领导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富民工作,把加快推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计划作为未来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五)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各级领导责任,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各项政策目标,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解决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重大问题,亲自负责抓好本地区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工作。实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级领导小组要做好科学规划,加强沟通和协调,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十六)强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把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绩效管理范围,作为各级党政干部年度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制定考核办法,对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部门单位、个人等给予奖励;对工作长期无起色、推进不理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严格问责。
(二十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建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计划公众监督制度,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大力宣传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凝聚强大的工作合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的浓厚氛围。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