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河池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行政机关: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市、县(市、区)有关组织;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下级政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定期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培训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通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发生5件(含5件,同一案件的一、二审为1件,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含10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其余的诉讼案件,可由行政首长委托的行政副职出庭应诉。
第六条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授权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诉工作主要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承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同承担。
第七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后10日内,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情况告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同时出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为本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行政首长一经确定参加出庭应诉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九条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主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出庭应诉前,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案件审结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第十条行政首长未按照规定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10日内,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部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