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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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支持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政发〔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支持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我市龙头企业,提高我市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根据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创新”工程和“农产品加工”工程,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探索适合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途径;坚持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主要目标。围绕我市特色种植业和特色养殖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全区领先地位的特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特色品牌;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15年全市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50家以上,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20家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在粮食、糖料蔗、桑蚕、核桃、特色水果、蔬菜、食用菌、毛葡萄、烤烟、油茶、板粟、八角、油桐、花卉、速丰林、中草药(含瑶药)等特色种植业和肉牛、肉山羊、香猪、瑶鸡、乌鸡、六画山鸡、水产等特色养殖业主产区建立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1.强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重点推荐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国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合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原料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2.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土地入股等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3.实施标准化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基地整个生产管理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油糖示范基地、桑蚕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提高龙头企业产品质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财政局、农机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粮食局、糖业发展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充分发挥我市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优势,加速培育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1.培育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一是大力发展桑蚕加工业。重点扶持一批市级以上桑蚕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扩建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拓展蚕丝产业产品生产领域,提升丝绸加工的整体水平。力争到2015年,全市产值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缫丝企业发展到10家以上,培育集织绸、印染、服装等丝绸深加工龙头企业5家以上。二是大力发展果蔬加工业。重点培育发展食用菌、水果、蔬菜加工企业,大力发展果蔬采后商品化处理、贮藏保鲜和果汁、果酒、果脯等精深加工;重点发展冷藏蔬菜、脱水蔬菜、净菜、蔬菜汁等,积极引进应用先进果蔬加工设备、加工工艺和技术。力争到2015年,全市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食用菌、水果、蔬菜加工企业发展到5家以上。三是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重点发展优质稻、优质玉米、山油茶生产。加大对市级以上粮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扶持力度,形成一批粮油加工骨干企业。力争到2015年,全市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粮油产业龙头企业发展到5家以上。四是大力发展畜禽、水产品加工业。在畜禽、水产品集中产区建立一批冷藏和深加工龙头企业,采取“企业+农户”模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增加花色品种和开展综合利用,提高畜禽、水产品生产的产业化经营水平。重点扶持一批市级以上畜禽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力争到2015年,全市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畜禽、水产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到10家以上。五是大力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建立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基地、板栗生产基地、核桃生产基地、八角生产基地、竹林基地,重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做大做强核桃产业、竹藤芒编产业,扶持一批市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力争到2015年,全市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12家以上。
2.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3.抓好农产品加工统筹协调。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在确保口粮、饲料用粮和种子用粮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龙头企业实施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可申请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龙头企业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
4.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我市桑枝、蚕沙、下茧、蚕蛹、蔗渣、滤泥、糖蜜及蔗叶等大宗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水平,不断延伸桑蚕、蔗糖产业链。重点建设宜州市蚕桑茧丝绸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加大对桑枝食用菌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龙头企业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商务局、糖业发展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创新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1.强化市场营销。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区内外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以及在广西农产品贸易网、河池农业信息网举办网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千方百计拓宽农产品销路,不断提高我市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2.发展新型流通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承担农产品收储业务。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3.加强品牌建设。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扶持龙头企业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开展HACCP、ISO900、ISO9001等体系认证和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质量认证。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志认证、自治区级以上著名商标、名优产品金银奖的龙头企业给予奖励。打造河池农产品特色品牌,到2015年力争全市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达2个以上,广西著名商标农产品达15个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工信委、财政局、工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糖业发展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1.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2.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培育发展综合示范区和专业示范区。重点建设宜州桑蚕茧丝绸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巴马长寿食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天峨和环江林产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做好园区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打造100亿元桑蚕茧丝绸产业集群、50亿元长寿食品加工业集群和20亿元林产加工产业集群。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市有2个以上示范区获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示范区认定。通过示范园区建设,促进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我市特色产业,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实力。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加快技术创新,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
1.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广西农科院、林科院、广西大学等科研院校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和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形成企业自主开发和与科研院校等社会科技力量联合开发的技术创新机制。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重点围绕我市桑蚕茧丝绸、特色食品、林产品等农业优势产业,加大面条、牛肉干、腊(烤)香猪、山茶油、酿酒、制糖等农产品精深加工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引进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到2015年,全市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总数占全市农业类企业的10%以上,龙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龙头企业研发能力明显进步,科技创新水平显著提升。
2.加强技术推广应用。农业部门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通过集成推广良种、“三免”、“三避”、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植保防灾、施沼气液肥等配套技术应用,积极为龙头企业、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通过加强技术推广应用,促进龙头企业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规模进一步扩大,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3.强化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市人民政府人才引进优惠待遇。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要通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请专家进来传授有关经营管理、市场经济、营销策略等理论知识,走出去参观先进管理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培训,造就一批视野开阔、懂经营、善管理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家队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市级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对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签定就业合同,并服务企业满5年以上的区内外全日制本科大学毕业生,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费。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农机局、水利局、人社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织实施。
(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1.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设连片农产品种植基地,带动当地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采取“龙头企业担保+银行授信+农户承贷”的方式,为种养大户担保贷款,解决农户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加强创新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等“三化”建设,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3.大力开展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市、县(市、区)财政对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服务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工信委、人社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科技局、农机局、水利局、供销社、金融办、糖业发展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织实施。
(七)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1.积极扩大农产品出口。围绕我市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提高通关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对特色农产品年出口销售量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由当地财政给予重点扶持。
2.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优势,积极引导龙头企业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创新合作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拓展市场领域。对龙头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国内生产物资和设备,提供通关便利。对外商和区内外投资者到我市兴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在财政扶持、用地和环境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化。利用外来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品牌及市场销售网络,发展我市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引进织绸、印染、服装、糖果、果蔬等深加工项目,拓展我市农产品生产领域,提升农产品深加工整体水平。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外地客商参与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3.做好国际贸易投资服务。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服务,做好国际农产品贸易投资的法律政策宣传落实工作,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和投资指南。做好农产品贸易摩擦应诉机制,积极应对各类贸易投资纠纷。进一步落实好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工信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各县(市、区)要调整充实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设置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便于上下沟通协调。要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全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二)落实政策措施。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发展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并视每年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加投入。各县(市、区)财政每年也要预算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扶持当地龙头企业发展。二是加大项目投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对龙头企业开展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和产品销售网络建设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纳入民贸民品企业名单的龙头企业,人民银行对其一年期基准利率流动资金贷款按规定利率比例给予贴息。三是加大融资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当地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四是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三)强化社会责任。引导龙头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供应。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积极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2012年起,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要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书面汇报,对履行社会责任好的典型企业要广泛宣传,表彰奖励,营造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指导服务。按照本意见工作职责分工,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按照主要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具体工作。要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强化指导服务。一是建立健全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制度,加强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跟踪分析。二是继续组织开展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为企业发展搭建发展平台。三是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五是组织龙头企业开展提升带动能力示范建设项目,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强化配合协作和指导服务,形成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共同推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努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工作“上档进位”。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实施不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