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河政发〔2009〕24号
颁布日期:2009-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河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政工作,促进我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是和谐之基,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民政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基层民主、民间组织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推进,我市民政工作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要,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民政工作调节社会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和谐。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自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进我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坚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优化管理、提升服务,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民政“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积极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实施我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着力抓好民政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发展,力争建成更加快速高效的灾害应急救援系统,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系统,更加协调规范的社会管理系统,更加文明优质的民政公共服务系统和更加标准的民政信息化管理系统,以适应河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民政事业发展投入机制。力争“十一五”期内,实现民政资金支出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构建更加快速高效的灾害应急救援系统。通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和减灾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灾害应变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起到重要的安全保证作用。

—建立更加公平完善的社会救助系统。以保障城乡特困人口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完善的、适合我市市情的,标准有别、分类施保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构建更加协调规范的社会管理系统。扩大基层民主,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村民自治更加巩固,社区建设更加和谐,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更加健康有序,实现社会建设和管理体制创新。

—构建更加文明优质的民政公共服务系统。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创新工作手段,丰富服务内容,适应社会需求,为不同群体、不同对象提供良好的民政公共服务。

—构建更加标准的民政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快民政信息化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民政工作的服务能力,实现工作手段的创新。

—加快民政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功能完善、设备齐全、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的民政事业基础设施,夯实民政事业发展的基础。

—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把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队伍。

三、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的战略部署,努力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要进一步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特困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形成协调、合理、规范的社会救助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差额补助水平,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把握救助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依法落实财政供养经费,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供养长效机制,加强五保村、敬老院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努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市、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和灾民救助款物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要认真抓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努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三)积极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努力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对特殊类型贫困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积极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农村危房。重点帮助因灾倒房户、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中的无房和危房户解决居住问题。

(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福利服务需求。

要建立健全以老年福利服务为主体,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要积极推进老年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管理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要建立“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和“重生行动”的长效机制。要着力抓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福利事业发展机制。

(五)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础。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不断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十项制度和“一事一议”等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务“十簿一卷”档案管理制度。不断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规范村(居)民代表推选程序,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扎实推进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要加大社区建设政府投入力度,切实解决城乡社区有地方办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等问题。要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六)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服务社会功能。

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间组织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力度,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七)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增进军政军民团结。

要进一步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善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积极推进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群众性拥军活动。

(八)发展慈善公益事业,逐步健全社会扶助体系。

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履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数据统计、公布制度,鼓励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发展。健全社会捐赠站(点)网络,合理规划兴办“慈善超市”,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形成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九)加强区划地名、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等工作,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强化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的意识,稳妥调整行政区划,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规范婚姻管理。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强化执法、规范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殡葬执法,推动殡仪服务市场化,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十)加强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能力。

民政基础设施是解决民生,服务民生的基础,必须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规范管理。重点抓好敬老院、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服务功能作用,提高解决民生、服务民生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完善加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加快民政事业科学发展领导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把民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内容,把民政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民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民政工作负总责,要经常听取民政工作汇报,了解民政工作情况,指导和协调民政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完善民政工作协调机制。

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要求,积极整合有效的社会资源,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城乡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双拥工作、慈善事业、老龄工作等社会建设和管理领域,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切实提高民政行政效能。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密切合作,不断提高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支持民政事业发展,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要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力度,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发展经费的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要求,着力保障民生,将民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合理安排民政部门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落实到位。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发展领域,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力度,筹措更多的资金,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

(四)探索民政事业社会参与机制。

在民政社会服务领域,要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向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购买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岗位设置、职业水平评价等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培育建立一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要大力倡导社会互助理念,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义工队伍建设,规范志愿者活动。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

民政部门是新时期担负着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部门,必须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重点加强,解决好有人办事的问题。一是配强配齐县乡民政干部。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工作,健全乡(镇)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配备与民政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相应的人员。每个乡(镇)要配3名民政专职人员;人口较多,民政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民政工作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民政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知识化、专业化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民政干部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其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六)加强民政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强化民政队伍宗旨意识和法律意识,坚持开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使民政干部自觉履行职责,行使好权利和义务,维护民政良好形象。二是加强民政执法监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民政监督为重点,加大对民政资金分配,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确保民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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