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发〔2012〕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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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发〔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
河池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1〕6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手段,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正确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农业行政处罚职责综合收归同一机构行使,避免多头执法;坚持在现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体制内进行综合,原则上不搞跨部门综合;坚持只综合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不综合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职能。
(三)任务目标。
通过统一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支持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实现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经费正常化,形成一支素质过硬、装备精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
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后,其他机构不得再行使已由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与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经营服务等彻底分离,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合法。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职能仍由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
二、机构设置与职能
(一)机构设置。
根据《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集中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整合原分散在各相关机构行使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对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归并,组建统一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专职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统一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统一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按照精简高效和规范统一的原则,对现有农业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而在此前各县(市、区)已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其名称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报请当地编制部门按《意见》规定重新命名。即河池市农业局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农业局下设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统一称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河池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为河池市农业局二层机构,正科级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为各县(市、区)农业局二层机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均内设办公室。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的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可向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二)机构职能。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在其管辖范围内,承担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肥料、农药、农业转基因植物产品、初级农产品监督管理,农业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减负监督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承担对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对跨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联合办案等相关工作。
三、编制和人员配备
各县(市、区)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能,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行政综合机构必要的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所需人员编制原则上从本级农业部门相关机构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为确保业务工作的延续性,编制内所需人员应从同类性质单位转任进入。为保证综合执法职责的履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其他人员混岗混编,并要注意合理配置各种专业人员。市农业局和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切实把好进人关。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数由各级编制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和本地具体实际决定。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在原有编制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各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设定编制原则上不少于8名。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一般要符合下列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并具有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敢于查案办案。要将执法水平较高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中来;原有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经考察合格并具有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资格证书的,原则上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吸纳,以确保农业执法业务工作的延续性。
四、执法经费
根据《意见》要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执法办案专项经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上缴同级国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作为农业建设项目重点内容之一予以安排,切实改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条件,推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完善、执法手段不断增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
五、配套制度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并进一步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公示、执法统计、重大案件备案、执法档案管理、执法信息共享制度,确保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树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4月—5月底为准备阶段。由市农业局协商编制部门起草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阶段,2012年7月底前为审核批准阶段。由市人民政府行文下发实施方案;市、县(市、区)编委批准机构成立。
第三阶段,2012年8月上旬为初步人员确定阶段。由市、县农业局根据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按照《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进人方案,按方案初步确定具体人员,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四阶段,2012年8中旬为人员培训阶段。组织确定进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参加农业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农业局举办的业务技能培训,同时组织尚未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的需安排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参加农业厅每年定期举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班并考取执法资格证书。
第五阶段,2012年8月底前为最终人员确定阶段。将已进入初选名单并通过培训考取农业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正式确定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机构、职能的变动和人员、资金的调整,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编办、人社、财政、法制、农业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二)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财政部门在安排农业部门预算时要考虑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农业部门要建立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核心的执法监督、执法公示、执法统计和档案管理及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文明公正执法。
(三)强化督查。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要按照自治区《意见》精神以及本方案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在《意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工作。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工作落实到位,如期完成组建工作的予以通报表扬;工作不力,不按照要求完成组建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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