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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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河池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发〔2009〕27号),设立河池市农业局,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河池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在河池市农业局挂牌。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对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三)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河池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信息发布。
(二)承担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工作意见,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三)研究提出全市农作物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制定农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产业体系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检疫、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种植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贯彻农业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五)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职责。参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六)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经济信息。
(七)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参与提出实施大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增收措施。
(八)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有关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九)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监管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十)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指导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含植物内部检疫)。
(十一)提出全市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组织开展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直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池市农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综治、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后勤事务、公共事务;组织全市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的推荐及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人事科。
承办局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与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市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技术职称、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本局及指导直属单位党建、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儿、统战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参与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审查、申报和监督实施;组织编报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部门的预算和决算、部门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本局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参与提出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建议,承担农业和农村有关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及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业执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法规咨询;负责指导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五)粮油经作科。
拟订粮食、油料作物以及甘蔗(含糖料蔗)、桑蚕、蔬菜(含食用菌、瓜类)等经济作物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并提出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案;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指导全市粮油和经济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粮油和经济作物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实施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旱、涝、冰冻、冷以及主要病虫害等农业生产灾害的应急管理。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草拟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提出主管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计划;拟订全市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生态休闲观光旅游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全市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产品营销促销项目计划并实施;组织、保护和发展全市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市农业经济信息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统计,指导农业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和信息服务;承担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
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科研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农村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业科技推广和科技试验、示范场(站、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指导农民培训工作;对口指导中等农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职责;组织协调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市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论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生产监测、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体系、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监管、市场准入和打假扶优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本局系统及指导面上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农村改革科(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检查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成果,负责组织全市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制定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指导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检查验收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挂牌机构
河池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在河池市农业局挂牌。
(一)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和水产畜牧生产资料安全监管,提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生态水产畜牧业、循环水产畜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水产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1.拟订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或指导实施;落实涉及水产畜牧业的财税、价格、保险等政策,贯彻落实水产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进水产畜牧业依法行政。
2.指导农村草地承包、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确权管理。拟定水产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水产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3.指导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水产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水产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水产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水产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4.组织拟订促进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水产畜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水产畜牧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水产畜牧业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畜牧产品品牌。
5.负责渔政管理和跨界水域的协调管理。组织、管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水域生态及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代表国家向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承办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牵头管理外来水生动植物物种。
6.承担水产畜牧业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水产捕捞和养殖、畜产品养殖、加工、流通和新兴水产畜牧业发展及水产畜牧业机械化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和畜牧原(良)种场、渔港、现代水产畜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指导渔业水域、草地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业节能减排和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水产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水产畜牧业、循环水产畜牧业等的发展。
7.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并组织扑灭。承担市外引进动物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8.承担提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按职责权限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状况信息。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水产苗种、草种、种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审核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检验检测。拟订水产畜牧业有关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9.承担水产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水产畜牧业灾情,组织种苗、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10.管理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监测和分析水产畜牧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的工作。发布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负责水产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行业信息服务。
11.拟定水产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负责水产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水产畜牧业先进技术,指导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水产畜牧业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2.拟订水产畜牧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畜牧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水产畜牧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水产畜牧业社团组织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
13.组织水产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水产种苗、种畜禽及技术的引进和出口工作。
14.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池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内设4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直属单位和水产畜牧行业安全工作;负责治安综合治理、计生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机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和教育培训;承担水产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水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水产畜牧兽医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直属单位局管干部(含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本局及指导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承担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2.计划财务科。
拟订水产畜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引导水产畜牧业结构调整;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水产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提出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编报基本建设和财政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主管渔业、畜牧业生产统计,承办统计部门劳资情况及财务状况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负责水产畜牧业经济信息有关工作。
3.畜牧兽医科(河池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拟订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导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和调整、生产方式转变、资源合理配置;指导畜牧业良种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管理;指导草原建设、饲料资源开发。负责主管产业项目工作;负责全市畜牧业生产情况收集、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建议。
拟订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警;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相关工作;依据管理权限审查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承担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拟定兽医医政药政工作发展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依据管理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核发放兽(渔)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实施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办畜牧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拟订畜牧产品及相关生产资料标准化有关工作。承担畜牧业节能减排的有关工作。指导本行业法规宣传、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业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化经营,指导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
4.渔业渔政科。
负责拟订渔业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导水产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水域滩涂养殖和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健康养殖、优势品种产业开发工作;负责水产良种选育、引进和原良种的管理;组织实施水生养殖病害防治体系建设和防治、防疫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内的执行;负责"双控"捕捞许可管理,指导实施休鱼制度;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工作,实施和指导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修复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渔政、渔监、船检、水产工作;指导渔业队伍建设;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和跨界水域渔业工作、协调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主管产业项目工作;负责全市水产生产情况收集、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建议。承办渔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拟订水产品及相关生产资料标准化有关工作;承担渔业节能减排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工作。依法实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本行业法规宣传、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业产品加工流通、产业化经营,指导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组织建设。
五、人员编制
(一)河池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总农艺师(副处长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党组领导和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待现有人员退休后自然消失。
(二)河池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待现有人员退休后自然消失。
六、其他事项
(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挂"河池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牌子,管理全市饲料工业。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