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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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呈现急剧增加态势。流动人口规模较大、增速过快,既对我市公共资源配置构成挑战,也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且流动性强,服务管理难,非意愿妊娠、生育等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部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
为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公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全市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集中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化宣传,使《条例》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前提。《条例》共25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宗旨、目的、依据和原则;规定了服务管理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明确了乡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协助义务;强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便民维权服务,以及乡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公平出发,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国土、房管、建设、交通、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增强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能力。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条例》的宣传要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着眼于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组织力量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制作一批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品,使《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级人口计生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要在系统内开展全员培训活动,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做到认真贯彻实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提出解决方案;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鼓励公众参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已经进入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服务均等、引导有序流动、促进社会融合的新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一)加强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和工作协商制度,强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解决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二)加强服务,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建立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为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落实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免费要求,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一是免费服务。向流动人口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宣传、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等服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落实率。二是利益导向。要切实落实外来育龄妇女合法生育的分娩救助和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奖励制度。三是便民服务。落实便民服务和维权措施,探索创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途径和措施,为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累经验。医疗机构要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其他部门要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经营、就业、子女入托入学、贫困救助、户口落户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优先优惠。基层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开动脑筋,不断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完善“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模式,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三)加强信息共享,构建数字化平台。市、县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体负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定期向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国土、房管、建设、交通、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起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统计分析和信息交换,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
(四)加强区域协作,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市内人户分离人口管理和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协作,建立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深化协作内容。重点加强县域间、市域间的协作,初步实现我市与省内兄弟市县一些重点区域“一盘棋”目标,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不同情况的服务管理新载体、新模式,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实现全市和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把加强市内县区之间的协作与深化市际间和省际间协作结合起来,把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与治理违法生育行为结合起来,把构建信息平台建设与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区域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居住地"两地"案件协查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要不断完善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纳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每年开展专项督导,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专项预算,确保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内明确承担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管理任务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门人员,流动人口聚居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广、量大、任务重,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公安、民政、劳动、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各自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查验婚育证明、建立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指导房屋出租人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三)目标管理,量化考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部门配合、信息管理、技术服务、权益保护及工作保障等,要通过调研、评估和量化考核等手段综合评定各地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四)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今年开始,国家和自治区、市级将对各县(市、区)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将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免费服务落实率、出生政策符合率等重要指标纳入流入地考核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并认真实行“一票否决”。市人口计生委要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附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工作职责
一、综合治理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
二、民政
1.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2.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依法行政,严把登记质量关,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不到婚龄人员非法登记,同时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手续后,将有关流动人口的信息通报给市人口计生部门;
3.在社会救助时体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及时通报就业人员登记和变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财政
1.按上级政府规定的预算标准,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在核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要明确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监督指导各级财政按上级政府要求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
五、公安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居住证时,要核查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情况,对无计划生育信息或信息不全的应及时催办;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据;
3.依法打击暴力阻碍或威胁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法行为。
六、卫生
1.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手术和技术咨询服务;
2.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为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实施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孕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和分娩时,负责核查其婚育证明和生育证明,发现无证怀孕或生育者,及时通报计生部门;
4.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协助提供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等相关信息。
七、教育
1.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入托入学方面提供优惠措施;
2.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协助提供流动人口在校学生的相关信息。
八、建设
1.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施工企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2.房产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时,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供有关信息。
九、工商
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各类经营企业、个体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关信息。
十、计生
1.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2.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3.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4.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5.实施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符合政策生育的分娩救助等惠民措施。
主题词:计生工作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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