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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贺政发〔2015〕18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即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80-30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80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调整后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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