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民政保障配套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15〕46号
颁布日期:2015-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民政保障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民政保障配套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

民政保障配套措施

为扎实推进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安顺市委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决定》(安市发〔2015〕2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府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证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中关于‘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结合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划分的相关规定,对户籍属城镇区域内的城镇人口,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通过入户核查、家庭经济核对、审核、审批等程序后,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持有居住证并在居住地连续生活满一年以上,并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困难家庭,经居住地所在地村(居)、派出所出具连续居住证明的,可向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申请家庭收入核查等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城市低保资金筹集比例(市级9%、县级21%)足额预算落实城市低保资金,切实保障城市低保资金需求,并按月及时发放城市低保金。

(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城镇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五)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各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户籍制度改革中涉及的民政保障对象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二)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民政保障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民政保障工作的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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