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15〕41号
颁布日期:2015-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人口有序转移,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需求矛盾。根据《中共安顺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决定》、《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顺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拓宽住房保障房源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力争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促进就地就近城镇化;为打造“一分三向”安顺模式,实现“三个1亿人”目标奠定基础。

二、配套政策

(一)鼓励支持县(区)通过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房源;鼓励园区企业事业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在改造、建设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经园区审核,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积极鼓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下面积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三)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用工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让该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各项优惠政策并可通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和支付房租。

(四)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并居住1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公廉并轨实施细则》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农业转移人口是独生子女户、二女结育户、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符合《公廉并轨实施细则》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

(六)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以下情况的只租不售:

1.异地申请公租房,在户籍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拥有自有住房的;

2.未取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所在地居民户口的;

三、保障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及街道、社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对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知晓率。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