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卫生计生配套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15〕45号
颁布日期:2015-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卫生计生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卫生计生配套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卫生计生配套措施

为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卫生计生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府发〔2015〕10号)和《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黔卫计发发〔2015〕53号),结合实际,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建立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相适应的卫生计生制度

(一)全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在2015年底前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二)不断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通过加强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逐步完善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建设。

二、健全完善居住证持有人的管理制度

(三)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当地户籍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利。

(四)对居住证持有人中的已婚育龄人群提供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包括孕前优生、产前优生、计生咨询、计生技术服务及提供免费避孕药具等,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

(五)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居住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新农合参合手续。

三、保障基层卫生计生管理服务能力

(六)由村委会划转为居委会的,其卫生计生机构及服务人员继续享受原有的政策待遇不变,如居委会标准高于村委会的,从高标准执行。

(七)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县乡原则上按每增加2000人增配1名卫生计生人员,确保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记录备案工作,对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籍登记后,依据省统一核定的户籍属性开展对原农村户籍人口的卫生计生服务工作。

(八)生育政策的适用:通过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备案记录,确认再生育申请对象统一户口登记前为农村户籍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

(九)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适用:原农村居民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适用原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确定征收基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修改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适用:原适用的利益导向政策不变。通过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备案记录,每年按照规定逐级确认汇总上报原农村居民中应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目标对象。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的资金发放标准,委托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向政策享受目标对象直接发放资金,确保到人到户。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含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的特别扶助金、一次性抚慰金、养老保障缴费补助、医疗参合参保金自筹部分实行城乡统筹。

(十一)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适用:根据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备案记录,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继续享受现行农村孕(育)妇女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基本公共卫生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五、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衔接配套

(十二)根据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备案记录,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不变。实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保统一”,居民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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