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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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17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安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2〕15号),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全省小城镇建设发展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化现代化和旅游产业化,全面提高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创建优美的城乡风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管理机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及发展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住建局要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股。人员编制按3-5人配备,负责对辖区乡(镇、办)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组织乡(镇、办)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及乡(镇、办)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工作;负责审核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乡(镇、办)的村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区乡(镇、办)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完成本县区住建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乡(镇、办)规划建设管理站。人员编制按照人口规模五万人及以上的乡(镇、办)不少于5人,人口规模五万人以下的乡(镇、办)不少于3人。负责组织本乡(镇、办)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本乡(镇、办)村庄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负责受理申报本乡(镇、办)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经初审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建立工作台账,梳理归类,为上级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完成当地政府和县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县区要建立行政村规划联络员制度。由行政村村主任作为规划联络员,负责联系本村规划建设事项,及时了解本村居民的住房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情况,建立台账,举报和监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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