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和发证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文号:毕府通〔2015〕16号
颁布日期:2015-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和发证管理的通知

毕府通〔201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县(区)矿业权审批和发证管理,规范完善监管体系,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矿业权多、小、散、乱及规划布局不合理、生态环境较差、资源浪费大等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精神,现就规范市、县(区)矿业权审批和发证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调节供应”,严格控制矿业权的市场投放总量。市、县(区)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必须符合毕节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县(区)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砂石土专项规划。

二、严格执行市、县(区)发证矿业权准入条件。市、县(区)采矿权设立必须具备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从业人员等资质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生产规模的要求,符合国土、发改、工能、安监、林业、环保等行业的相关规定。

三、切实把好采矿权设置选址关。新设采矿权的设置选址,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能源(经济能源)、安全监管、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林业、环境保护、水务、旅游、农牧等部门和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共同确定。

四、规范审批出让程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市场需求,将拟招拍挂出让的采矿权批次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公示出让计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拍挂出让方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公开出让。采矿权竞得人竞得后,要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必备手续,凭成交确认书和相关必备要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权登记。

五、统筹资源配置。对全市带动性较强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以项目配资源的原则,其所需的矿产资源在全市进行统筹配置,可实行跨区域供矿。各产业项目在非项目所在县(区)建设原料矿山时,须在矿山所在县(区)组建公司进行经营。

六、砂石土矿实行总量控制。按照《贵州省毕节市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2014—2020年)》要求,全市砂石土采矿权控制在486个以内(含威宁县),在规划期内砂石土矿数量只减不增,规模只增不减,实行动态平衡管理。各县(区)要按照确定分配的砂石土矿指标数,将本辖区内的砂石土矿山数控制在指标要求以内,凡砂石土矿山数已达到指标控制数的,不能再新设砂石土矿权,有空余指标数的,由各县(区)根据规划安排新设。砂石土矿规模标准严格执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电〔2014〕67号)规定。

七、严格界定用矿产资源进行招商引资。《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明确规定:列入国家和省级“四个一体化”的重点项目,可以招商引资并以市场方式配置矿产资源,但前提必须是能将矿产资源进入深加工就地转化、延长产业链、增加下游产品、提高附加值。除此以外,纯粹只是开矿、卖矿的项目只能通过招拍挂竞争手段取得。今后,凡不符合条件、擅自以矿产资源进行招商引资的,市级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采矿权。

八、加强对已设采矿权的监管。建立完善采矿权准入退出机制,对已经设置的采矿权,属于占而不采、待价而沽、炒卖矿权的;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取得矿权一年未生产建设或中断生产建设一年以上的,按登记审批权限收回矿权,注销证照,重新配置。按照《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4〕16号)规定,现有生产规模未达到现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规定最低准入规模的非煤矿山,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技改扩能变更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要加强对已设采矿权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巡、排查出的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罚整改。

九、确保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机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制度,完善环境污染补偿机制,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要求,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必须由矿山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切实保护矿山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合法利益。

十、严格强化对临时采石场的监管。各县(区)为“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确需设置的临时采石场,必须严格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电〔2014〕67号)执行,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承诺,保证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实施关闭。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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