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毕节市农业委员会(中共毕节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毕节市农业委员会(中共毕节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毕节市农业委员会(中共毕节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4〕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农业委员会(中共毕节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毕节市农业委员会
(中共毕节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45号)、《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4〕17号),设立毕节市农业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中共毕节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农工委),为中共毕节市委派出机构,与市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1.将市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2.取消或下放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市农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四)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组织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的建议;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植物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植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市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业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与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五)参与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
(十七)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农机调查研究、数据统计、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承担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机化重点项目建设、农机技术培训和农机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山地农业机械及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市委农工委)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字综合、文电处理、会务组织、文印、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公产和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财务审计工作;牵头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宣传工作,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
(二)调查研究科
承担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内部联络和综合协调;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农业农村发展政策意见和建议;参与农业农村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农民文化体育等工作;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法制科
承担农业法制建设、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指导全市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四)发展计划科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引导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拟订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计划,提出市级支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业各产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平衡、申报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的下发和统筹监督;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承担农垦管理工作。
(五)特色农业基地办公室
牵头开展蔬菜产业、茶产业等特色农业产业的调查研究;牵头编制特色农业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验收办法;提出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意见;收集报送特色农业基地实施进度;承担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信息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负责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初步审核,监督检查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提请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统筹协调重大事项,督促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六)科技教育科
提出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和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及农业重大科研项目,综合协调农业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农民从业技能工作;承担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七)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大宗农产品国内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协调菜篮子工程;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农委门户网站建设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承办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担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
(九)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科
提出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和监督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工作。
(十)粮油作物发展科
承担粮油作物发展工作。提出粮油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生产优化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及产品品质改善工作;负责落实良种、粮食补贴政策;承担粮油生产救灾工作;组织实施粮油作物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参与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承担种植业综合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农产品生产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承办耕地保护、改良和补偿工作;指导种植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农情信息调度和监测基点县工作;组织种植业生产救灾,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
(十一)农业企业发展科(农产品加工业办公室)
提出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引导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调查研究与数据统计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起草发展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的综合性文稿;承担农村服务业发展工作;负责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初步审核,监督检查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项目的实施。
(十二)农机装备科
拟定全市农机化科技发展、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机科技市场建设,管理农机人员的业务培训,审验全市农机培训机构的资格,负责农机培训质量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机化统计汇总、分析、需求预测、统计资料的使用和相关信息提炼工作。
(十三)农机监管科
提出农机化发展建议,拟定农机化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农机化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核,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收集农机化有关政策实施情况,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农业机械服务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农机化常规性文稿起草工作;指导农机抗灾救灾工作。
(十四)人事科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退(离)休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承担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拟订农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承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参与农村“计生三结合”、机关定点帮扶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市农业委员会(市委农工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市委农工委)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主任(市委农工委书记)1名,市委农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农艺师1名;经济作物办公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经济作物办公室为市政府设在市农业委员会的副县级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在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中调剂)。
主要职责:承担经济作物发展工作。提出经济作物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经济作物投资计划建议;承担落实发展经济作物各项政策的工作;指导经济作物生产合理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经济作物阶段性生产管理建议;承担经济作物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经济作物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参与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与食用农产品有关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
(三)原市农业机械事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给市农业委员会(市委农工委)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