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2〕13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是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的关键环节,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和参保率多年稳居全省前列,但由于筹资标准不断提高和长效筹资机制尚未建立,筹资难度仍然较大,为确保参保人数和参保率在2012年基础上稳中有升,现就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时间

2012年9月开始,常住人口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结束,12月30日前必须将参保相关数据录入新农合管理系统,确保2013年1月1日起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报销;外出务工人员缴费时间可放宽到2013年2月20日(春节前后)。2013年3月5日前上报资金申请表。

二、筹资对象

(一)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

(二)外地来我市务工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外地录取到我市全日制高校就读的大学生。

(四)外出务工已在务工地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不能重复参保。

三、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自筹资金仍按50元/人/年的标准收缴。

四、筹资方式

(一)各县(区)可以采取城乡居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代收或经城乡居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城乡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以及协议筹资等方式,逐步将上门收缴变为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筹集资金(含利息)上缴到新农合专户。

(二)低保户、优抚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参保金代缴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在毕在读全日制大学生(户籍在毕节市内已以家庭为单位在当地参加的除外)由学校统一收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落实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各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把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筹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健全机构,明确责任,真正形成政府组织、部门支持、城乡居民参与的局面。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全市参保人数在2012年基础上稳中有升,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加大宣传,广泛动员。由于参保金保持在50元/人/年以上,筹资难度依然较大,因此,正确的宣传发动和舆论导向显得更为重要。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政策、收缴参保金的意义、参保城乡居民的权利义务等,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互助共济意识。

(三)强化监督,确保进度。收缴参保金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县(区)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掌握筹资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督查筹资工作,确保个人参保金收缴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从2012年10月10日起,市级将定期对各县(区)筹资进度情况进行通报,直至筹资工作全面结束。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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