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日

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健康成长,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尽可能地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贵阳,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要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养育监护的指导和监督,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二)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的原则。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三)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强化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建立机构,强化领导

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成立贵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李忠(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宇(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红生(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赵军(市法院院长)

张勇建(市检察院检察长)

陈新宇(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杨忠德(市委副秘书长、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高艳(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侯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刘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朱胜(市编委办主任)

王廷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秉中(市教育局局长)

李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主任)

蔡定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石光明(市司法局局长)

胡海燕(市财政局局长)

胡小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筑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卫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

莫惹(市城管局局长)

李颖(市法制局局长)

向子琨(团市委书记)

朱勤(市妇联主席)

陈光勇(市残联理事长)

吴昊(市关工委秘书长)

廖昆丽(市民政局副局长)

强仕超(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建明(贵阳火车站站长)

聂雪松(云岩区人民政府区长)

张曦(南明区人民政府区长)

向虹翔(花溪区人民政府区长)

赵继红(乌当区人民政府区长)

黄昌祥(白云区人民政府区长)

钟汰甬(小河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军(清镇市人民政府市长)

蒋志伦(修文县人民政府县长)

张定超(息烽县人民政府县长)

马磊(开阳县人民政府县长)

张志祥(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谢红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廖昆丽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适时召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出工作任务。

四、采取措施,有序推进

(一)明确时限、分步实施

1.摸底排查阶段(2011年10月10日—10月31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乡镇、村(居)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准确掌握本村(居)流出和流入的流浪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由公安机关登记造册,建立信息数据库,为开展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专项行动提供科学依据。

2.专项救助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0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村(居)委会要积极劝告、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接收公安等部门护送的流浪未成年人,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帮助流浪儿童顺利得到救助,及时查找其父母或监护人,帮助其早日回到家庭、融入社会,防止其再度流浪;公安部门要在全市开展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拐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及时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城管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卫生部门要及时救治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贵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专项整治和救助保护工作。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并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按市政府的要求,牵头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务院、贵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做好受助未成年人的服务工作,切实履行进入救助保护机构受助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和做好人性化服务、关爱型救助。并根据救助保护对象的特点,合理安排好生活起居,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服务,及时查找父母并护送返乡;对流浪孤儿及时送原户籍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流浪未成年人,经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将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妥善安置。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切实履行民政工作职责,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制定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方案,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对无力返乡的配合救助机构接送返乡;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积极会同卫生、医疗等部门护送到定点的医院进行救治;对沾染不良习气、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按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处置和甄别。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安置在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代养或家庭寄养的,要按照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工作。

——政法委。负责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考核内容,认真检查落实;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地方下达督查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检察院、法院。负责对构成犯罪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以及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受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并落实流浪未成年人的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给予特殊关照,防止再次流入社会流浪乞讨;指导和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对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知识教育、心理辅导等特殊教育模式。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人员编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规,开展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氛围。

——文明办。负责编印有针对性、适合流浪未成年人阅读的思想道德建设书籍,并把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考核体系进行考核;组织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等工作,帮助生活困难的流浪未成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负责督促检查贵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建设。

——民族宗教事务委。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在民族和宗教信仰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关工委。积极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组织离、退休老同志深入社区开展家庭咨询、理论培训、经验交流等各种活动,提高家庭对子女教育的责任意识和教育水平;加强对青少年的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履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互相推诿扯皮、失职、渎职、不负责任延误救助、拒绝救治延误救治时间等进行问责。

——督办督查部门。定期收集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工作目标或未按时完成工作的进行督查,并提出目标考核评价意见;适时开展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区(市、县)下达督查通知书,督促进行整改。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费,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构的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救助机构和受助人员的资金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与保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贵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畴,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加强职业中介服务中对未成年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工作,为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提供购买乘车凭证等方便,开辟护送、接收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绿色通道”。

——卫生部门。负责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治定点医院的指定工作;及时救治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并随时收治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受助的患病未成年人;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工作;做好对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的救治接转工作,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杜绝因救治费用问题拒绝救治等行为发生;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指导督查;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务室的业务指导;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发生的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

——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巡逻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要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直接护送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对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必要的保障房政策倾斜,帮助其解决实际住房困难。

——法制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相关修订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

——残联。负责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负责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训练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家庭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街道办事处、基层自治组织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构筑网络、长效监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在专项救助保护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打击、解救、接送、教育、监管、安置等各个环节的长效机制,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大主动救助的力度、密度和广度,积极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夜查、巡逻工作,对露宿街头、桥涵、公园等区域的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主动救助,严寒酷暑和遇突发事件要开展集中救助,实现救助保护经常化,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及基层自治组织等各个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方位构筑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区(市、县)政府也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狠抓贯彻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二)加强工作协调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观念,把握工作规律和特点,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做好源头预防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区居民反拐意识、开展社区志愿者帮扶活动,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常态化。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云岩区、南明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便利的地点设置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新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按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配齐必要的救助设施,其他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不设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民政部有关工作规范,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思想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公安部门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

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参与的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街头大型宣传活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相应宣传活动,深入村(居)宣传,使每家每户了解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舆论引导,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五)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在现有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积极探索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引导培育民间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附件:1.贵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2.贵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名单

附件1:

贵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贵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订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督促、检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关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督办督查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法制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阳火车站、云岩区人民政府、南明区人民政府、花溪区人民政府、乌当区人民政府、白云区人民政府、小河区人民政府、清镇市人民政府、修文县人民政府、息烽县人民政府、开阳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共3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三、工作规则

联席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抄报市政府。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李忠为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宇、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谢红生为第二召集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谢红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廖昆丽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和《贵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信息、简报,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制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划。

附件2:

贵阳市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名单

单位联络人职务电话号码

市关工委杨熙岫办公室主任13984112611

市法院罗晓珊少年法庭副庭长5364013

市检察院段炼监督一处处长13984379888

市监察局张兰执法室科员7988549

市督办督查局李恒超四处负责人13511991366

市委宣传部邓卓朋新闻处处长13608589207

市文明办莫芸市文明办未成年人

思想道德工作组副组长18085141906

市综治办陈建华市综治办基层处副处长5834751

市编委办何祥业务二处处长7988417

市发展改革委高佐涛社会发展处科员7989066

市教育局黄燕孟法制保卫处处长13518515318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高苏生政法处副主任科员13608557255

市公安局黄涛治安支队副支队长13308502721

市财政局白萍社保处处长1359504333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潇职业能力建设处科员8129021

市交通运输局冉启江运管处副处长1398515808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何建飞住房保障中心

办公室主任5811339

市卫生局马雁彬医政处处长7987183

市城管局刘健执法处处长6856655

市司法局杨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6836406

市法制局李宏林立法二处处长13985506600

团市委杨旻权益部负责人15885020580

市妇联康莉娜儿童工作部副部长7988617

市残联向章民组联维权部副部长13608597381

市民政局于联勇社会事务处处长13985036916

市公共住宅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吴岚总经理助理13985047000

贵阳火车站高方河行政办公室主任8181472

云岩区人民政府曾佳俐民政局副局长13885018199

南明区人民政府王光辉民政局副局长13984166622

花溪区人民政府雷兰民政局副局长18984588930

乌当区人民政府王蔡晴民政局副局长13595189466

白云区人民政府李杰民政局副局长13985116165

小河区人民政府吴南贵民政局局长13985023607

清镇市人民政府唐辑民政局副局长13984375502

修文县人民政府王利文民政局副局长15185170123

息烽县人民政府徐德华民政局纪检组长13809477209

开阳县人民政府王忠元民政局副局长13985119252

金阳新区管委会黄卫民民政局副局长1376584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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