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管理意见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以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市级储备土地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核发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储备机构、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文号、坐落位置、面积等内容,用途为:土地储备,并附地块红线图,土地使用证记事栏里注明“该宗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本证仅限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不作他用”。

第五条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期限为2至5年,根据土地储备的实际需要,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申请延期。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书;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四)市政府同意核发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文件;涉及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及征收的,须具有省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五)储备地块测绘成果和图件。

第七条依法将储备土地供地后30日内,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第八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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