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0〕175号
颁布日期:2010-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企业:

当前,突发事件频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已引起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10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01号)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应急工作”的职责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切实履行“加强应急工作”的职能和责任,解决当前应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信息报送

(一)时限

1.发生或发现突发事件后,不论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是否查清,必须在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政府应急办;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40分钟内,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60分钟内,将事件的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应急办,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3.供水、供电、供气等涉及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要在事件发生或发现后60分钟内书面报市政府应急办,并及时反馈事件的发展情况;

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60分钟内将处置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应急办(复杂情况可先简报后续报)。

(二)信息要素

1.事件的发生信息包括以下信息要素: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起因;

②事件的性质、规模、当前态势和发展趋势;

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建议;

④事件处置负责人和信息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2.事件处置结束后的信息要素包括:

①事件处置结束时间、处理结果及下一步措施;

②协同单位的协调联动情况;

③应急保障情况(人力、物资、设备等);

④事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⑤群众对处置情况的满意度;

⑥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范围

1.《贵阳市政府系统值班信息报送标准》(筑府办发〔2006〕123号)规定的内容;

2.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道路堵塞、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的民生信息;

3.群体性聚集、上访信息;

4.涉及军队、外事、民族、宗教和民主党派的信息;

5.省、市领导关注的信息;

6.其他需要上报的敏感信息。

(四)要求

1.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员队员建设,提高信息员对信息的研判和编辑水平;

2.各部门、单位必须建立应急信息报告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具体到人;

3.企业应急信息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

4.涉密信息按保密相关规定办理;

5.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要上报处置评估报告。

二、应急处置

(一)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对上级的安排有异议的,要边执行边报告,在上级领导没有更改决策部署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以确保政令畅通。

(二)指挥与协调

在应急处置中,必须建立统一的指挥与协调机制,明确谁来指挥、如何指挥、指挥什么。原则上由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担任现场处置负责人,负责处置现场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处置命令的发布;或根据处置事件的性质和地域特点,由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指定现场处置负责人;当上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到达事发现场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对处置工作的指导。

指挥协调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置其他重大事项。

(三)协同要求

1.各部门和单位接到参与协同处置的指令后,必须在最短(或指定)的时间内到达处置现场,及时与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按照现场负责人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2.各部门和单位指派的应急处置人员,必须具备完成处置任务的权限和业务能力;

3.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设备和物资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送达指定地点。

三、督促检查

(一)市政府应急办将认真评定、核查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应急信息的质量和效率,定期下发信息通报;

(二)市政府应急办将赴现场督促检查各单位参与应急处置的情况,了解事件处置进程,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力量。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与方式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一)应急信息报送

1.因信息要素表述不清,影响领导决策,产生不良后果的;

2.避重就轻报告信息的;

3.信息倒流,上级或领导查询而未报告信息的;

4.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应急信息的。

(二)应急处置

1.不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没有按指定的时限到达处置现场;

3.到达事发现场后消极作为或不作为;

4.指派的处置人员不具备完成事件处置的权限和业务能力;

5.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运送不及时;

6.由于应急处置设备的性能和应急物资质量原因,致使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后果的;

7.决策失误,处置不当,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8.截留、挪用事件处置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物资的;

9.违反保密工作纪律,致使事态扩大、升级的;

(三)问责方式

1.责令作出检查;

2.通报批评;

3.根据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分值;

4.对于应急信息上报敷衍,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各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检查本部门、单位在应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不足,提高认识,认真整改,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市委、市政府的形象,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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