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及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0〕169号
颁布日期:2010-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贵阳市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及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6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一步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20号)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贵阳市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将本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市、县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按《贵阳市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010年9月15日前汇总填写2010年上半年度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并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从2010年7月起,各区、市、县公共机构按照《贵阳市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二、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按《贵阳市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010年9月15日前汇总填写机关本部和下属单位的2010年上半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无下属单位的部门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编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从2010年7月起,市直各部门按照《贵阳市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三、其他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填报相关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未按时填报的,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相关单位给予通报。

四、联系方式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兰焕昆徐兰

联系电话:79897697989776传真:798977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贵阳市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贵阳市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

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20号)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安排,各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市直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安排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和直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上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统计内容

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种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三、统计对象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统计方式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采取全面调查统计方式,全市各级公共机构都应认真填写统计报表,市级部门及所属公共机构按时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市、县公共机构按时报送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五、统计报表的填报及填报主体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设置了基础表和综合表,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相关表格可到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资料下载”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资料下载”中下载。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没有所属机构的一级部门填写基础表后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有二、三级所属机构的部门汇总其下属单位自行填写的基础表后,汇总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帐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逐月填写。

(二)综合表

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二、三级所属单位的公共机构使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供县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使用,汇总本行政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和垂直管理派驻我市的单位统一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要求,将统计数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抄送同级地方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以便地方各级政府分析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整体情况。

以上报表除综合表中的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量及费用指标需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余均不保留小数。

六、统计数据的采集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市级各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础信息,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后,以书面及电子版方式于2010年9月15前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填报《公共机构基本信息》,按区、市、县本级及各乡镇分类造册后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各公共机构在填报统计数据时自行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水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耗量,然后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

逐车调查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耗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在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前,暂由管理合署办公区的后勤管理部门填报合署办公区总的能耗,但在对各单位进行能耗考核时,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以便各单位了解自身的能耗并加强能耗管理。

七、统计数据的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人员,专门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并指定人员对报表数据进行核对,由各单位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按时报送。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各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方案规定。

八、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组织从2010年7月起按月填写本部门《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按季度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各单位安排本系统下属单位按月开展统计工作,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并按季度、年度编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季度报表于次季度的前15日内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报表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各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从2010年7月起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并按季度、年度编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季度报表于次季度的前15日内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报表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区、市、县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在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九、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按季度或年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区、市、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十、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安全、保密部门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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