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府发2009[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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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市府发2009[1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2年9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02〕87号)下发后,对聚集城市人口、促进城市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城镇化的工作部署,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9〕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中心城区范围(第三轮修编规划范围)涉及的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凤凰街道、荷城街道、德坞街道、老鹰山镇、月照乡和水城县滥坝镇、董地乡、双戛乡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只要自愿,可办理本户在册人员农转非手续。盘县、六枝特区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申请农转非的,比照办理。
二、凡我市范围内因国家各类建设项目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无论被征用土地多少,只要自愿,可以办理本户在册人员农转非手续。
三、凡在我市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务工、经商)和相对固定住所(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私有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其他房屋)半年以上的,可办理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原系农业户口的,办理农转非手续后落户。原系非迁入地城市、城镇户口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落户。
四、凡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准予登记非农业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的,在住所地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在单位所在地或投靠亲属落户;住所不稳定又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口。
五、凡我市农业人口入伍的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后,符合第三条两个“相对固定”条件的,不受半年以上时间限制,可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
六、凡本省籍农业人口投靠居住在我市城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亲属,且生活、居住有保障的,可以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
七、凡我市常住人口的子女出生未在规定时间入户的,可凭户口簿、出生证或单位(村居委)证明、计生部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八、本市内各类户口迁移(农迁农、非迁非、农转非)免交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上网查证属实后即可办理迁移手续。
本意见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后,各县、特区、区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措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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