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电〔2014〕8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民政局《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09号)及《贵州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陆地国土。

(二)普查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市、县(特区、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普查和验收工作。其中,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各地开展普查工作;2016年7月至10月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报请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特区、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省民政厅负责各市(州)及县(特区、区)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届时将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各县(特区、区)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及以下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严格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地名普查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验收程序为县(特区、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十)成果审定。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县(特区、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二)确保普查质量。各县(特区、区)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妥善处理好特殊问题。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妥善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地名普查工作。

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及地名普查成果信息化建设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宗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市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六盘水车务段: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公司: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的档案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水城军分区:负责全市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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