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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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24日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机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利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紧急通知》(黔财预〔2013〕16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含政府设立的投融资机构,下同)举借,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企业债券等政府性项目债务,以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财政、组织(人资社保)、金融办、发展改革、国资、监察、国土资源、审计、人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级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负责债务审核、数据统计、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市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偿还、监督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统筹考虑本级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与可支配财力和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市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商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融资规模、融资主体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执行中,新增政府性融资项目,其融资规模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批准的年度融资目标任务,对各项目业主单位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市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须向市财政局提出融资初审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融资初审申请资料应包含举借债务主体,融资项目名称,债权单位,举借债务规模、期限、利率、融资费用,还款计划,债务归属责任,项目还款资金来源建议方案,配套资金落实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主体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金融产品多渠道开展融资,尽可能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年融资成本严格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含30%)以内,偿还期限以中期(3—5年)、长期(5年以上)为主;年融资成本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签订融资合同。市财政局参与融资合同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融资项目,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按融资合同约定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融资项目,市级财政一律不拨付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二条需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的政府性债务项目,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方能出具。
第十三条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借用市级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出具本级政府还款承诺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再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市级财政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反担保文件。
第十四条市、县共同实施的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融资项目,项目牵头部门(单位)是市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申请市级需承担的融资债务;项目牵头部门(单位)是县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的市级直管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申请市级需承担的融资债务。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市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定期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资金主要用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农林水、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扶贫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土地收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需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基本建设类政府性项目执行概算、预算、决算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机制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分类制定细致可行的债务资金偿还年度目标和具体方案,须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直接债务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使用经营
性收入等其他资金偿还的融资性债务实行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专户,用于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资金核算。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的来源: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年度公共财政预算超收收入;国有资产股权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经营性项目举借的融资债务、使用的政府性债务资金,由举借或使用部门(单位)从项目经营收益或投资收益中偿还。
第二十三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需根据签订的融资债务合同,按合同利率计算当期应还本息总额,附债权方出具的本息催收单据、填写财政《专户资金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将当期应付债务本息资金准确、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账户。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每年根据财力与债务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的临时垫付,并加强偿债准备金的管理。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第二十五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应承担防
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对各县(特区、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财政原则上不给予资金配套。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负责对市级政府性债务的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指标进行监控、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接受市人大监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举债、越权举债和擅自提供担保的;
(三)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或偿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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