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政协提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府办发〔2012〕34号
颁布日期:2012-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政协提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3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两会”期间,市人民政府收到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113件(议案转建议24件,建议89件),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政协提案226件(各民主党派市委提案63件、市工商联提案9件、人民团体提案1件、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2件,委员提案151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收到的建议、提案已进行了整理、登记和分解,初步确定了承办单位。2012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承办单位。为了明确责任,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办理时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议提案办理要求

(一)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对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接到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转办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原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和擅自进行转办。对能办或创造条件能办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体办理工作计划,并抓紧进行办理;对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的,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二)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将协办意见及时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进行整理答复。没有协办单位意见的答复件,一律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承办市人大确定的重点建议、市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的单位,应将办理计划(方案)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再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并答复代表、提案者。

(四)承办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单位,一定要站在政府的角度,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并将答复内容在2012年5月31日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

(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公文格式(见附件)以单位正式文件答复代表、提案者。所有建议、提案的复文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答复内容要做到简明扼要,文字表述准确,语言精炼,语气诚恳,针对性强,不能给代表、提案者反提建议或建议政府怎样做。提案转作来信处理以电话、信函等方式沟通、解释即可,但必须有处理过程的原始记录。

(六)根据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在答复件标题右上角标明A、B、C、D。“A”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B”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为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D”为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七)建议、提案的寄送。建议答复件按代表人数寄送每位代表,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8227430)、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联系电话:8332106)各3份,并报送电子文档给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提案答复件只寄送第一提案人,附市政协提案办理意见征询表1份,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电话:8332336)各3份。

(八)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大督办力度。承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要进行分类总结,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1份。

二、建议提案办理措施

(一)先办理后答复。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要立即召开党委(党组)或行政办公会议进行认真研究、甄别,提出对每件建议、提案的办理计划(草案),认真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类别,需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的,应按规定时限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联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办理,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明确办理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要抓住“办前拜访、办中走访、办后回访”等关键环节,准确了解和把握建议、提案的目的和要求,加强与代表、提案者、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会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找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进一步提高满意率和落实率。

(三)加大跟踪督办力度。跟踪督办作为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推动了一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跟踪督办意识,随时掌握并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进度和工作总结,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办理工作滞后的承办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下发督办通知,督促限时办结,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加强目标考核管理。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一时难以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全部办结。对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要在接到不满意的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新办理,直到满意为止。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贻误办理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办理情况如实上报市直机关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承办表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承办表

2.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政协提案》承办表

3.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格式

http://www.gzlps.gov.cn/art/2012/3/19/art_21773_2947.html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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