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4〕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46号)和《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4〕18号),设立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为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将州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州农业委员会。

(二)划转的职责

将州农业委员会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草原登记职责划入州国土资源局。

(三)下放的职责

1.渔业船舶(12米以上24米及24米以上)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职责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职责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其他种畜生产经营许可,养殖证核发,省内种子、苗木、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职责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捕捞许可证核发,水产种苗生产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批准职责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检疫,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域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职责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7.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在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外国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审批职责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权限内兽药、农药广告内容审查,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审批职责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2.加强新型农民队伍培养;

3.指导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农垦等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实施办法的拟订;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州农业生产和农业园区规划建设工作。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牵头协调、指导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审核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

(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肥料、饲料添加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行政处罚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州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指导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外来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八)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农机推广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四)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新能源建设;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十五)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六)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议意见并协调相关事项;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

(十七)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

(十八)承办州委、州政府和省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外协调和综合接待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文秘、宣传、信访、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督促检查、目标考核及综合服务等;参与农民文化体育、农村计生“三结合”等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农业发展政策建议;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农业农村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上述工作;拟订农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负责农村实用人才统计监测管理,承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工技术等级考核、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二)资金监督管理科

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农业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与安全;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专项审计调查和内部经济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协调配合行业审计工作。

(三)发展计划科(农业园区科)

拟订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计划,提出州级支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负责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引导农业资源合理配置;负责农业各产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平衡、申报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涉农外事及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州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拟定全州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年度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和指导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负责园区建设的调查研究与数据统计工作。

(四)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承担农业法制、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州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指导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评估、标准化体系建设;承办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担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经济科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及引导农民创业就业的政策建议;拟订生态农业建设、农业科技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引导农民创业就业、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业经济行业协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农垦企业和农垦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农业信息化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收集、管理、发布和信息服务工作。指导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负责监测、调度、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工作;负责农业灾情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全州农村固定统计观察点的工作。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和农委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协调农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推广工作;依法实施农业知识产权、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全州农业系统学会。承担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农村第三产业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

(六)种植业科

统筹协调农作物生产发展和良种补贴等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指导种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指导种植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和产品品质改善;指导耕地改良工作;指导协调种植业项目的申报、种植业基地和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生产救灾工作;指导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和植物检疫工作;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行政许可;参与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七)畜牧渔业科(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黔东南船检处)

拟订畜牧业、渔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畜牧渔业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负责组织畜牧业行业重大项目申报、论证和建设与实施,参与畜牧业重大科研成果的鉴定;参与畜禽鱼品种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和种畜禽管理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畜牧渔业技术标准及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负责饲草、饲料行业管理工作;承办饲料生产企业申报登记、饲料添加剂和预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工作;指导、协调畜牧渔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畜牧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合理布局;提出畜牧渔业防灾减灾及渔业安全和渔业污染事故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依法开展渔业行政许可;指导畜牧渔业安全生产和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水产病害防控及水产品检疫体系建设,承担畜牧渔业政务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州饲料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履行渔政和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职能;

(八)兽医科(屠宰行业管理科)

拟订全州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州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项目的编制、审查、申报并组织实施;承担兽医调查研究、数据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承担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及无害化处理印章的管理,并对具有定点屠宰证书的牲畜定点厂(场、点)予以公布;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鉴定活动。

(九)农机科

拟定农业机械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调查研究与数据统计、农机化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和监督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机经营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农机维修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对各类农机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驾驶及操作人员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检查、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情况的统计、反馈;负责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工作。

老干科负责州农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委员会纪检组,州监察局派驻州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机关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州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2名。其中:州农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农艺师1名、总畜牧师l名、总经济师l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老干科科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事项。

1.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2.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二)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州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由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承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黔东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黔东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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