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4-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保持和进一步改善全州大气环境质量,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根据《贵州省黔东南州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实际,制定我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
总体要求:以保住良好生态品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实现我州跨越发展、后发赶超为目标,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更大的决心、更硬的措施,改善空气质量,努力消除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工作目标: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城乡空间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发展与生态良性互动。到2017年,全州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趋好,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95%以上,凯里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3.8%,其余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见附件1)
一、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5月6日起,凯里市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6年起,禁止新建每小时7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凯里市其他区域,2016年起,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各县和尚未具备供热条件的产业聚集区等新建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代替GB13271-2001)排放标准;全州旅游景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全面取缔分散燃煤小锅炉;各县(市)工业园区及化工、制药等产业聚集区着力推动建设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按时完成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燃煤电厂、水泥、冶金等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在2013年完成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1#燃煤发电机组旁路封堵(脱硫)和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的基础上,2014年完成2#燃煤发电机组的旁路封堵(脱硫)和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在2013年完成贵州东立水泥有限公司、贵州凯里瑞安水泥有限公司(一期)、麻江明达水泥有限公司和从江明达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线脱硝工程的基础上,2014年11月完成黎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和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建设和验收工作。大气污染物氨氮、二氧化硫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相应标准;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贵州省施秉恒盛有限公司第一台升级改造的39000KVA工业硅冶炼炉投入试运行,2014年11月底完成原有的12台6300KVA工业硅冶炼炉除尘器烟气收集管道整改工作。
加强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大气污染治理。2014年11月底前,完成交通沿线大气污染企业排查工作,2015年底完成交通沿线大气污染企业污染治理,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到2014年底,完成全州范围内152家加油站、1个储油库、52台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在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二)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2014年11月底前,制定完善工程建设工地和道路交通扬尘管理措施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以及喷雾道路要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指定路线运输。未施工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有效抑制扬尘措施。2017年底前,渣土运输车辆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凯里市建成区内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开展城市经营服务业油烟及燃煤治理。到2014年底,凯里市、镇远县、从江县、剑河县、雷山县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燃煤明火炉灶;全州旅游景区流动烧烤摊点取缔明火炉灶,改用无烟烧烤炉;各县市明确一个不扰民的烧烤经营场所进行集中管理,取缔燃煤明火炉灶,改用无烟烧烤炉。到2015年底,其它县城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取缔燃煤明火炉灶。
强化监管措施,严控秸秆焚烧。各县市要细化落实辖区内秸秆禁烧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加大投入,不断完善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巡查督查,采取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等措施,安排人员深入乡村和田间地头,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加大秸秆禁烧宣传力度,通过横幅、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在村庄、田间、集市和学校等地营造浓厚的秸秆禁烧氛围;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通过财政奖补和培育典型示范等方式,推动资源转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提升燃油品质。在2013年全州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基础上,到2014年底,按照国家规定,全州所有加油站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7年底,按照国家规定,全州所有加油站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安排资金加快州机动车尾气检测监控平台建设,确保在2015年底前建成投运。
到2015年底,按规划要求建成各县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黄绿标”管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凯里市中心城区划定为“黄标车”限行区域(见附件2)。
采取划定限行区域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凯里市范围淘汰“黄标车”。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研究制定全州符合功能定位、满足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实行“等量置换”制度,对没有排放总量指标的新建项目不予环保审批。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违规在建项目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按照国家修订调整的产业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要求,对未取得各类行业准入的落后产能分年度逐步实施淘汰。2013年淘汰工业行业落后产能41.9万吨,2014年计划淘汰工业行业落后产能94.9万吨(涉及铁合金、水泥、电解锰、造纸等行业)。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提升改造、集约布局、搬迁入园、关停并转。
三、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六)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科学有序发展水电,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页岩气。逐步提高城市(县城)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扩大凯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凯里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4年11月底前,凯里市建成区划定和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加强对型煤厂的管理,要求全部使用低硫煤生产型煤,鼓励和引导城市居民使用清洁能源。
(七)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
(八)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家或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无能耗限额标准的,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颁布的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九)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产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十)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一)优化空间格局。根据《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开发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县城)规划,强化城市(县城)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县城)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县城)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县城)和区域空间格局。
实施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县城)主城区的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到2014年底前关停贵州亚华实业有限公司和贵州瑞邦硅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底前关停贵州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1日底前关停贵州明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底,全州环境监察系统达到国家西部相应标准化建设要求。保障经费,确保全州19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
(十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采取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环评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通过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环境监管“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一是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排污费稽查追缴力度。二是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对违法排放、倾倒危险物质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违反《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从2014年起,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时公布全州各县市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并进行排名;从2016年起,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公布全州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并进行排名。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特别是影响环境权益相关群众的意见。建立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七、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十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能力。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底,在线传输率达到95%,传输有效率超过80%。2015年底,凯里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平台、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和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
(十六)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2014年底前,凯里市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八、建立责任体系,加强目标考核
(十七)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各县市政府对行政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制定2014-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定期检查、评估目标完成情况。建立州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强有力地推进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办法,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每年初组织对各县市上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考核评价办法,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九)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州政府约谈县市政府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失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九、强化社会责任,发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一)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让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
1.黔东南州各县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度下降目标
2.凯里市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
3.黔东南州各县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位置一览表
4.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职责分工一览表
5.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附件:
【黔东南府办发〔2014〕49号附件1、3、4.xls53K】
【黔东南府办发〔2014〕49号附件2、5.doc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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