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3〕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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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5日
黔东南州“十二五”单位GDP能耗
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确保“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贵州省“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结合我州紧紧围绕“工业强州、城镇带州、旅游活州”发展战略,遵循“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坚持把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将节能作为推动全州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奖惩分明,层层考核的要求,健全单位GDP能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把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我州“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依据州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15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指标分值35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八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50分。
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100分的基础上对部分考核指标实行鼓励性加分,鼓励性加分最多加2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年初提出各县市年度节能目标任务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预安排计划,签订目标责任书。待上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正式公告后,根据各县(市)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调整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正式计划,调整目标责任书指标。
(二)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物价局、州质监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各县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实施意见》(黔纪发〔2011〕21号)、《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办法》(黔府办发〔2010〕84号)等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分别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以及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州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州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州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黔东南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黔东南府办发〔2013〕152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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