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报送备案审查的报告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报送备案审查的报告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黔南府函〔2016〕2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报送备案审查的报告
黔南府函〔2016〕2号
州人大常委会:
现将我州2015年12月30日公布的《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黔南府办函〔2015〕150号)及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各一式三份报请备案审查。
附件:1.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黔南府办函〔2015〕
150号)
2.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
3.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附件1
黔南府函〔2015〕150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是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实行独立核算、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第五条州、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实施土地储备。
州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宏观调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整合州、县(市、区)土地资源,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州、县(市、区)两级可以联合储备土地。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州级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六条储备土地登记由所在地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跨县(市、区)的储备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关分别办理土地登记,或由州级土地登记机关统一登记。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规划管控、计划管理。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每五年编制一次土地储备规划。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发改、财政、城乡规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和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纳入年度储备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储备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利用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关系及用地手续批准情况;
(三)储备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及各项指标要求;
(四)土地储备成本测算;
(五)储备土地经营效益分析;
(六)储备资金来源;
(七)土地储备方式及组织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的范围为: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六)国家和省、州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管理: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十四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纳入储备管理:
(一)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于20%以上,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依法应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且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五条已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方案报批。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土地储备机构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决定收回。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管理;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达成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后,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收回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收回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四)储备土地登记。收回的土地,经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宗地图;
3.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使用权人为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申请政府收购的意见。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若符合城乡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要求。
(四)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地上建筑物产权价格和附着物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五)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土地评估和收购价格协商结果,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方式和期限;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7.其他未尽事宜。
(七)价款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价款。
(八)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土地使用权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直接纳入土地储备的,分别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和储备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于20%以上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予以收购。收购程序参照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储备土地手续。
第二十条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
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要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储备土地标志、开展日常巡查等管理保护措施,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储备机构可以通过成立内部机构进行管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由土地储备机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利用。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所得列入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转包。
第二十六条州、县(市、区)联合储备的土地,由州级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临时利用。临时利用收入按州、县(市、区)确定的比例分配。
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达到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州级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州、县(市、区)联合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引导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储备土地。
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设置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支,以及归还贷款本息,不得与日常经费相互混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土地储备补偿性和开发性支出资金的5%以内的资金给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储备业务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作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第三十五条州、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后的净收益,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由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州级所分配的收益,原则上投入收储土地所在县(市、区)发展地方经济。州、县(市、区)联合收储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州级国库后,由州财政负责清算。
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州、县(市、区)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出台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
为加强我州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特此说明
附件3:http://www.qiannan.gov.cn/doc/2016/01/07/2947_319560.shtml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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