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府办发〔2013〕250号
颁布日期:2013-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关于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

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城乡弃婴、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救治管理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救治对象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就近送医和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二、救治对象、救治要求和救治定点医院

(一)救治对象。本方案所指的对象为城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救治对象”)。

(二)救治要求。民政、公安、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凡发现救治对象,应直接就近送到定点医院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负责护送单位应与收治医院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若遇危重流浪乞讨病人急需救治的,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和丢弃,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并办妥交接手续,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三)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我市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为铜仁市人民医院、铜仁市惠民医院、区(县)级医院、乡镇级卫生院。区(县)级医院负责所辖城区救治对象的救治;乡镇级卫生院负责所辖区域救治对象的救治(没有乡镇级卫生院的由其区、县级医院负责)。

三、救治费用标准、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二)救治经费来源。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的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每半年由定点机构出具结算清单和相关凭证,经救助管理机构审核,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发给收治病人的定点医院。不属于救助对象,但有监护人、亲属或单位的,医疗费用由其监护人、亲属或单位承担;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可以分别通过上述渠道解决,也可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财政部门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专项资金解决。

(三)救治经费结算。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救治对象送定点医院救治时应出具书面材料,作为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与相关部门进行费用结算的凭据。定点医疗机构凭护送单位的书面材料、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向民政、财政等部门结算救治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建立协调有序高效的救治工作机制

城乡弃婴、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情况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救治对象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民政部门负责协商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救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审核医疗救治费用,协调落实医疗救治费用结算工作。

(二)市、区(县)儿童福利院负责收养社会弃婴;市、区(县)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救治对象身份,并将已救治的救治对象协调送返回原籍所在地。对确属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解决安置经费后,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公安部门负责社会上流浪乞讨病人、精神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进行抢救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相关医疗机构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及时与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并同时告之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弃婴、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专项救治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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