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全市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5〕26号
颁布日期:2015-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全市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5〕2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启动<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工程的通知》(中指办字〔2014〕2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编纂乡镇(街道)志,是编纂县级志书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县级志书的延伸和补充,在传承文明、记录历史、弘扬文化、服务社会、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将该项工作依法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任务安排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要完善保障措施,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人员机构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运行经费到位。

二、切实抓好乡镇(街道)志的组织实施工作。2015年全市全面启动乡镇(街道)志编纂工作,到2020年基本完成编纂出版任务。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志编纂出版工作。乡镇(街道)志编纂要突出地域特色,优先安排传统文化名镇、历史军事重镇、革命历史名镇、民族特色名镇、特色经济名镇、旅游景观名镇编纂出版志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编纂出版特色村(社区)志。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编纂委员会,明确专人分管此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编纂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组建编纂班子,聘请适量人员专门从事资料收集和志稿编纂工作。县级地方志机构要按照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人员培训、篇目审定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市级地方志机构要协助做好业务指导、志稿评审、质量验收和印刷出版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乡镇(街道)志的编纂出版工作。

三、切实保证乡镇(街道)志编纂出版质量。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志书精品意识,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努力做到乡镇(街道)志观点正确、内容全面、资料翔实、记述准确、文字精炼、印制规范。要严格实行地方志书“三审验收”制度,凡编纂成稿的乡镇(街道)志,必须经乡镇(街道)编委会初审、县级地方志机构复审、市级地方志机构终审验收合格后才能印刷出版;凡编纂成稿的村(社区)志,必须经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级地方志机构终审验收合格后方能印刷出版。未经有关地方志机构审查验收合格的志书,一律不得印刷出版。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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