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贵州调查总队联合关于启动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价监调[2011]98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1〕2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1〕45号)要求,为积极应对物价上涨给城乡低保对象生活造成的影响,按照省政府每年按不低于10%的增幅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现就调整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遵义县、仁怀市从325元/月/人提高到365元/月/人,提高40元,增幅为12.3%。

2.赤水市、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湄潭县、风冈县、余庆县、习水县从270元/月/人提高到300元/月/人,提高30元,增幅为11.11%。

3.道真县、务川县从246元/月/人提高到276元/月/人,提高30元,增幅为12.20%。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红花岗区(含新蒲新区新蒲镇)、汇川区、仁怀市从1416元/年/人提高到1608元/年/人,提高192元,增幅为13.56%。

2.遵义县(含新蒲新区新舟镇)、赤水市、习水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县、湄潭县、风冈县、务川县、余庆县从1320元/年/人提高到1500元/年/人,提高180元,增幅为13.63%。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城乡低保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市)要严格执行新标准,统筹安排资金,务必按要求开展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和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查,3月底前完成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各项工作,4月份开始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筹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70%由省级拨付,30%按遵府函[2008]131号批复精神,由市县两级按市级财政20%、县级财政80%的比例承担。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70%由省级拨付,30%按原匹配比例执行,市级与道真、正安、务川、习水四个贫困县按各50%的比例承担;其余县、区(市)按市财政30%、县级财政70%的比例承担。

(三)市、县两级财政应将城乡低保所需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确保资金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控制保障范围,防止简单的“提标扩面”,全市城乡保障人数原则上维持不变。提标工作期间,如确有新申请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对象认定。保障面过大的地方,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逐步减少保障面,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二)要抓紧开展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和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查工作。要在认真开展家庭收入核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程序开展好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并根据低保口径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和新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保障对象的基本保障金,并按规定增发特殊补助金,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坚决杜绝“提虚标”,坚决杜绝不经收入核查直接增发低保金,坚决杜绝提标后盲目扩面。

(三)要建立完善低保数据体系建设。在这次低保提标工作中,要进一步重视完善数据归集工作,确保低保管理建立在完善的数据库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每年8月份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城乡低保实际发放金额等已成为中央财政核定下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各县(区、市)要抓紧开展低保提标工作,确保6月20前将低保提标后的数据录入财务统计台账,为中央财政分配补助资金提供最新、最准确的依据。

(四)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确保提标后所需资金需求。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及时发放。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审计。

各县、区(市)新标准执行情况,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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