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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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启动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黔价监调〔2011〕98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1〕27号)、《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抓紧抓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1〕19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应对物价上涨给城乡低保对象生活造成的影响,依据省政府每年按不低于12%的增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测算,并经市城乡低保提标领导小组会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执行新提标准
结合不同类型和区域居民消费现状,实现全市基本一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提标后新标准为:
1.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仁怀市、新蒲新区从290元/月/人提高到325元/月/人,提高35元。
2.习水县、赤水市、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风冈县、湄潭县、余庆县从240元/月/人提高到270元/月/人,提高30元。
3.道真县、务川县为220元/月/人提高到246元/月/人,提高26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提标后新标准为:
1.红花岗区(含新蒲新区新蒲镇)、汇川区、仁怀市、从1260元/年/人提高到1416元/年/人,提高156元。
2.遵义县(含新蒲新区新舟镇)、赤水市、习水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县、湄潭县、风冈县、务川县、余庆县从1176元/年/人,提高到1320元/年/人,提高144元。
二、全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拟保人数及资金筹集安排
(一)保障人数测算
新标准制定后,全市城乡保障人数原则上维持不变,严格控制保障范围,防止简单的“提标扩面”,做到应保则保,应退则退。
(二)保障资金筹集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省级按70%比例拨付,其余30%按市政府遵府函〔2008〕131号批复:“市财政按20%的比例补助,县级财政按80%比例匹配”明确的要求办理。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后,省级按70%比例拨付,其余30%按原匹配比例,市级财政按30%的比例补助,县级财政按70%比例匹配,市级财政与四个贫困县的比例仍按各50%承担。
3.市、县两级应承担资金应按确定比例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确保资金保障。
三、新标准执行时间及有关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确定时间及时兑现。城乡低保新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市)要严格执行新标准,统筹安排资金,务必按要求7月底前完成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各项工作,8月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4至7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
(二)要严格控制保障范围,防止简单的“提标扩面”。提标工作期间,如确有新申请户,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对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保障标准公开、保障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补助差额公开。做到特别是农村低保保障面过大的地方,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逐步减少保障面。
(三)要严格开展收入核查。农村低保提标要充分运用近期粮食救助入户收入核查成果,将此次粮食救助入户核查的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保口径)作为按新保障标准补差确定基本保障金的依据。城市低保提标也要认真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坚决杜绝不认真开展收入核查,平均提高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通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的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按城乡低保规定的程序确定对象,杜绝突破政策界限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现有低保对象,也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核查,坚决做到“应保则保,应退则退”。
(四)要重视低保数据体系建设。在这次低保提标工作中,要进一步重视完善数据归集工作,确保低保管理建立在完善的数据库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每年8月份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城乡低保实际发放金额等已成为中央财政核定下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因此,各县(区、市)要抓紧开展低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低保数据财务统计台账录入工作,确保于8月底前将低保提标完成后的低保数据录入财务统计台账,保证中央财政9月份预拨低保资金时能以最新、最准确的保障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努力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城乡低保工作的大力支持。
(五)要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确保提标后所需资金需求。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及时发放。要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加强资金的审计。
各县(区、市)按新标准执行情况于2011年7月30日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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