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殡葬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殡葬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09〕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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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殡葬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13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殡葬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殡葬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2009年8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殡葬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全市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遵义”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殡葬法律法规为依托,以改革丧葬陋习为重点,以加大财政投入为引导,以突出殡葬事业社会公益性质为核心,以降低群众丧葬成本为目标,大力树立丧葬新风,积极推进文明治丧、确保全市殡葬管理与服务工作使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委、政府放心。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减轻群众负担
各县、自治县、区(市)政府应立足实际,总结经验,逐步将殡葬事业工作经费、城乡低保对象殡仪基本服务费、五保供养对象、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和无名尸体丧葬基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最终实现对所有遗体火化基本服务费全部实行埋单。
(二)科学划定火葬区域,规范公墓建设管理
1.划定火葬区域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协商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民主决策,切实做到积极稳妥,科学合理,方便群众,降低成本。
2.公墓建设管理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禁止非法出售、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切实做到规划完善、建设规范、经营合法、管理科学,促进公墓建设管理健康发展。
(三)加强遗体火化、骨灰领取行政管理
1.遗体火化的办理:
正常死亡(指病故、寿终)的遗体火化,丧属或相关单位须向县级殡葬管理机构提供村(居)委会、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县级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火化通知书,火化车间凭火化通知书火化遗体。
非正常死亡、无名尸火化,丧属或相关单位须向县级殡葬管理机构提供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经县级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火化通知书,火化车间凭火化通知书火化遗体。
2.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的办理:
丧属或相关单位领取骨灰时须向县级殡葬管理机构提供经营性公墓开具的购墓发票、购墓合同、墓位证和骨灰领取人身份证,经县级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殡仪馆领取骨灰,由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的入墓安葬。
3.骨灰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办理:
丧属或相关单位领取骨灰时须向县级殡葬管理机构提供死者的户口簿(户籍证明)、乡镇开具的骨灰领取证明、骨灰领取人身份证,经县级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殡仪馆领取骨灰,由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的入墓安葬。
4.外籍人员来遵死亡的骨灰办理:
丧属或相关单位领取骨灰时须向县级殡葬管理机构提供死者的户口簿(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领取证明、骨灰领取人身份证,经县级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殡仪馆领取骨灰,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对骨灰进行处理。
5.骨灰多样化处理的办理:
骨灰需在公墓内深埋不留坟头、抛撒、树葬、塔葬、草葬、花葬、寄存等多样化形式处理的,应由丧属或相关单位在所选定的公墓服务单位开具骨灰领取证明,经县级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殡仪馆领取骨灰,由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监督处理。
骨灰需在公墓外深埋不留坟头、抛撒、树葬、草葬、花葬、存放家中等多样化形式处理的,应由丧属或相关单位向死者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证明,经县级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殡仪馆领取骨灰,由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监督在指定的地点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殡葬改革,树立丧葬新风。各地要根据全市“一建双创”的总体要求,坚持把深化殡葬改革纳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树立丧葬新风纳入“四在农家”和“四民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殡葬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开创全市殡葬改革新局面。
(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社会信誉形象。各地要关心和支持殡葬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巧立名目收费、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以降低丧葬消费为根本出发点,以倡导节俭办丧事为切入点,转变经营服务理念,规范经营项目,严格执行农业人口、特困人员收费标准,严格实行丧葬用品价格差率控制,特别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必须进行公示,实行菜单式消费,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机构健全、人员专职、工作正常的总体要求,强化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原则上,殡葬管理人员县级应按十万分之一的比例配备。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履职的殡葬管理责任体系,确保领导到位,责任落实,齐抓共管,推动全市殡葬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有关部门的具体任务是: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殡葬服务场所;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封建迷信活动,协助民政部门处置殡葬违法事件,对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体及时提供处理意见并出具规范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审批殡葬用地和查处公墓外违法占地修坟建墓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监测火化场环境保护,指导骨灰抛撒,查处在饮水源、河道、堤坝建墓葬坟等行为;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建墓毁林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物价部门负责依法审批殡葬服务单位收费行为,依法查处殡葬服务单位乱收费、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等行为;民宗部门负责加强宗教人员管理,确保信教人员丧事活动在政府规定场所进行;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设的太平间进行规范管理,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出具死亡证明,对患有甲类及其他严重传染病死亡人员告知殡仪服务单位;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丧事活动中占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随处抛撒纸钱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行为,取缔无照经营丧葬用品行为;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将火葬区尸体偷运到其他地区的行为;司法部门负责将殡葬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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