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5〕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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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和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开展政府及其部门职权清理和履职分析,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职能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基本原则
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职权法定原则。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
二是简政放权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三是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要依法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四是公开透明原则。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况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况外)未向社会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五是便民高效原则。进一步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是问题导向原则。把发现问题、认识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作为职权清理的基本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着力解决本领域存在的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三、实施范围
重点是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
上述事业单位可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单独编制权力清单;二是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权应列入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可不再单独编制权力清单。
四、工作任务
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工作任务,是梳理政府部门职责,分析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梳理工作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行使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登记汇总编制行政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划分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分类登记。权力清单须规范列明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职权编码按照《海南省行政审批业务标准规范》执行(见附件1)。
(二)分析履职情况。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根据“三定”方案规定,重点分析规定的职责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职责脱节,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存在政事不分、擅自将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等问题。对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要逐项分析涉及部门、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的意见和建议(见附件2)。
(三)开展职权清理。在梳理权力、履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格管理、加强等调整意见。
1.职权取消。部门内部管理职权,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职权,原则上予以取消;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
4.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多项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原则上予以整合。
(四)优化运行流程。对保留的权力事项,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精简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限制自由裁量权,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每项权力都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保留、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权力,按照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的要求,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六)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设定职权的法律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以及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修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公布,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五、时间安排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法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联合会审制度,统一指导协调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强化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职能管理,做好职权清理的指导协调工作;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加强对职权设立依据的合法性审查;市县各部门要对口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职权清理的口径和标准,做好本系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统一规范和比对衔接工作,形成全省标准统一、表述准确、要素完整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认真审核把关。做好权力清单的审核工作,是开展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关键环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提高审核质量。在审核力量的安排上,可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审核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和基层代表意见。要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和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对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合理采纳,以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附件:1.编制权力清单工作手册
2.编制责任清单工作手册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509/t20150909_1660648.htm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