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5〕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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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全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各检查组和沿海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含三沙市政府,下同)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了一批海岸带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市县政府在贯彻《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137号)等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对有关问题处理的政策仍把握不准。为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妥善解决我省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以下简称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建设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市县政府提出在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申请,并经省政府明确批准同意在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省政府原批准文件继续执行。
二、2013年5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颁布施行后,未经省政府批准、市县擅自批准的项目,对撤销批准文件和拆除建筑物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已批准规划、立项、农用地转用等手续,但未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的重点建设项目,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供应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未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或者省政府不予批准的,不得供应土地。
(二)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动工开发的重点建设项目,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依法开发建设。未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或者省政府不予批准的,不得开发建设,市县政府可以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理。
(三)已建或在建的重点建设项目,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建设。未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或者省政府不予批准的,应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拆除建筑物,并由市县政府做好善后工作。
(四)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依法履行报建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动工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后,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完善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未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或者省政府不予批准的,应责令停止建设和拆除建筑物。
三、2013年5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颁布施行之前,已经省政府或者市县政府及部门依法批准规划、立项、农用地转用、供地、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按以下情形办理:(一)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动工开发的项目,属于土地闲置的,由市县政府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不属于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理。(二)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批准施工许可且项目已建或者在建的,可按照批准文件执行、继续建设。
(三)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依法履行报建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动工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属于本条第三款和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未经批准施工许可或施工许可失效,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但确需建设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四、单宗项目用地,部分土地位于海岸带200米范围内、部分土地位于海岸带200米范围外的,只对位于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部分建设占用土地进行处置,可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将位于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建设占用土地退出。对主体建筑位于200米范围内且用地单位提出对整宗项目用地进行处置申请的,可以视情况对整宗项目用地给予处置。对确需建设的项目,可按本通知第二、三条之规定执行。
五、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应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等规定处置。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有关规定明确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协议收回、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除经省政府批准确需建设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延期开发和调整土地用途方式进行处置。
六、对于河口、内湾、泻湖200米范围内实施建设的项目,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13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河口、内湾、泻湖具体范围和界限不明确的,在该区域200米范围内已建和在建的项目,可暂缓处理。
七、在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实施建设的历史遗留积存项目,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沿海市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将确需建设的项目清单和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沿海市县政府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海岸带建设项目申请及说明(包括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范围等情况以及确需在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建设的理由);
2.已经批准的规划、立项、供地等相关批复文件;
3.重点建设项目批复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4.海岸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投入和效益分析、产业类别和产业政策要求、海岸带环境影响评估、集约节约用地评价等);
5.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建设、林业等部门进行审议(需要对建设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的,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
(三)省政府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批复。
八、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军事设施建设按照军事设施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涉及部队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应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以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沿海市县政府要按照一地一策、一事一议、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对经济社会和公共利益影响较大项目的处理,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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