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单位:海南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司法厅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年度考核,以定量分析为主,采取百分制的量化评分方法(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执业活动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办理公证数量和类别、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公证业务收入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公证机构所在地政府对其发挥公证职能的基本评价、公证机构文明创建及行风建设的综合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公证机构公信力的社会评价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及评价情况等。

(三)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和机构性质、体制及其运行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及文化结构变化情况;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公证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公证机构推进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的基本情况等。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按照《海南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其考核结果。

(五)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执行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本机构内部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六)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年度公证收费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分配及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本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及其他保险金、基金的情况;接受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的情况等。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执行《海南省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的情况,以及依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总体情况、执行落实的情况和效果。

(八)省司法厅认为需要考核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应当将相关问题整改措施的实施、完成情况及其效果列入对该公证机构的考核内容: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经核查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出现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问题的;

(四)内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年度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1月进行。公证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向考核机关提交包含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之各项内容的工作报告及《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登记表》。

新设立的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3个月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该公证机构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八条考核机关实施年度考核,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考核的程序应当包括:召开考核动员大会、民意测评、调查核实、评定考核等次、反馈和通报考核结果等。

第九条考核机关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应出具《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报告书》,内容包括:对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建议,以及考核等次。

第十条考核机关在公布对公证机构的考核结果之前,应当将初步形成的考核结果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机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证机构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后的3日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考核机关为市、县司法局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将年度考核的情况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司法厅。

第十二条省司法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全省公证机构书面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等次填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公证机构执业档案。

第四章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根据量化评分的总得分评定:85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6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等次,50分以上、不满60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不满5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公证机构或其所属公证员存在被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公证机构所属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的,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等次应当被评定为不合格: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二)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三)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管理自主权的。

公证机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考核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考核的,应当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考核年度执业不足6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公告的依据之一。公证机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如期公告;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经复核合格后可如期公告;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或者组织进行培训,整改达到要求后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该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可以参加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单位或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

年度考核与最佳诚信评比活动相结合,最佳诚信单位从年度考核的优秀中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公证机构对考核机关年度考核结果列明的问题以及责令整改的要求,应当查找、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考核机关。

第二十条考核机关为市、县司法局的,省司法厅可以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可以要求考核机关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考核机关进行复核,并上报复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机构有违反《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改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考核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不得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得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考核秘密,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如实汇报工作、客观反映情况,不得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对向考核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公证机构在年度考核后被发现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撤销原考核结果,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司法厅负责受理对考核工作的检举、投诉,并核查和处理公证机构就考核的复核结果不服提出的异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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