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机构内部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机构内部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海南省司法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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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机构内部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使公证机构真正成为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自主开展业务、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最大限度地调动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开拓公证业务,推动我省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公证机构内部的规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适度规模的公证机构
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引导公证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十二五”期间,海口、三亚、文昌、琼海、儋州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逐步达到10人以上,办公场所人均15㎡以上;其他市、县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要逐步达到3人以上,办公场所人均10㎡以上。
二、人事管理
(一)公证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条件成熟的公证机构可试点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
(二)公证机构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至2名。主任应当在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报省司法厅备案;副主任由主任选聘,并报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主任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
(三)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外省来琼执业的公证员,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四)公证员助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或者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公证员助理由公证机构主任聘用,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批准。
三、财物管理
(一)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效益工资之间的比例,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得超过其个人业务收入的40%。
实行效益工资制的公证机构不负担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办证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等费用)。办证费用可以凭有效发票从提成中扣减,但一般不得超过提成总数的30%;行政、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主任根据本处收支状况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具体制定,并在办公费用项目内列支;主任、副主任的工资按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加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效益工资之和计发。
(二)主任、副主任的津贴可以按年度公证业务收入的5%提取,主任、副主任按6:4比例分配。
(三)相关费用的比例为:公证赔偿基金3%,其中公证机构留存1%,购买保险0.5%、上缴中国公协0.5%,上缴省公协1%);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就业基金等)、物价年审和公证员年度公告费用8%;营业税及附加费6%;办公费用25%(含行政工勤人员报酬、设备修理购置、水电、电讯及耗材等);教育培训基金2%;事业发展基金8%。
(四)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提留的公证发展基金,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优化公证服务环境。加强公证机构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定期清查,做到帐物相符。每年元月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固定资产统计备案表,固定资产的转让、折旧、报废等情况须在备案表中反映。公证机构主任要对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完善公证信用体系,提升公证公信力
(一)加强诚信道德建设,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按照《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加强对公证人员诚信道德的学习教育,不断完善政治学习教育制度。学习教育要做到有主题发言,有真实详细记录或者报告。及时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积极引导公证人员在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着眼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将各类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关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关注弱势群体,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进一步完善办证收费登记制度。公证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证效率,做到办证程序公开,办证程序规范;严格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时上报年度业务报表,坚决杜绝私自收费、不按章纳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公证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建设,与公证专业网络、政府网站等有效链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规范办证程序,加强对公证业务的及时分析和相互监督,统筹管理,科学决策,共同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和保险制度。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管好用好提留的公证赔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为公证的公信力提供物质保障。
(五)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实施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由事后监督检查为主逐步转向过程控制和事前预防为主,将公证质量与公证员本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进一步建全和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坚决制止压价竞争、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确保公证的公信力。
本意见自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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