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海南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司法厅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10年12月1日琼司通[2010]138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员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员所在公证机构组织实施。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与公证机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的综合考察测评,主要包括: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

(三)办理公证文书质量情况;

(四)执行制度和服从管理的情况;

(五)参加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及其他提高业务素质的情况;

(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七)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还包括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公证员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应当评定为优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各类公证业务,考核年度内没有违反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和出具过错证、假证的记录,无瑕疵公证书,无有效投诉。

第七条公证员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应当评定为合格:服从管理,较好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考核年度内没有违反办证程序,没有出具错证、假证,虽被投诉或举报,但够不上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并能主动消除影响。

第八条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评定为基本合格:

(一)受到行业惩戒的;

(二)受到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处分,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且本人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因执业技能、服务质量导致公证处名誉或经济受损失,但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出具错误公证书的;

(二)业务培训不足40课时的;

(三)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实施年度考核,应当参考其所在公证机构该年度的考核情况,原则上不得给予高于所在公证机构考核等次的结论。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负责人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公证机构存在有效投诉的;

(二)对当事人投诉不处理,或不及时、妥善处理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对在上一年度考核或在公证质量检查、处理当事人投诉中发现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的;

(五)不为所属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的。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负责人不得评定为合格等次:

(一)内部人事、财务、公证质量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出具错误公证书的;

(三)公证机构及其所属公证员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四)不履行公证协会团体会员职责、义务的。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撰写年度述职报告,填写《公证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公证机构负责人组织召开全体公证人员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评定考核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及平时考核,写出评语,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四)反馈考核结果及备案:公证机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撰写年度述职报告,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召开由被考核人所在公证机构全体公证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评定考核等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执业及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四)反馈考核结果及备案: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五条公证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考核年度执业未满六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变更执业机构的,由考核时所在的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其变更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执业的公证机构提供;

(三)由公证机构派出学习、培训满一年的,公证机构根据其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四)在考核年度内休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半年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休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尚未期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以考核。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尚未期满的,应当暂缓对所属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处罚期满后再予以考核。

第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其考核结果应当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八条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所属公证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考核单位应当在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要求考核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考核结果确有不当或错误的,应当要求考核单位予以更正或责令考核单位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接受考核,拒绝接受考核的,其考核等次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是对被考核人实施奖惩、续聘、评定职称、晋升工资以及评先评优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所在公证机构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所在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离岗学习,不得参加全国、全省公证行业先进个人评选。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所在公证机构应当对其采取暂停发放奖金或绩效工资、降级聘用、限制办理特定业务,直至解除聘用关系的处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辞去主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参加年度考核,按本办法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可根据其思想品行、业务素质、工作绩效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存入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执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中发现被考核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应当给予行业惩戒的,移交省公证协会处理,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发布的《海南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琼司通[2007]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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